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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两个男子生意缺钱,借了35万,辛苦拼搏几年下来,他们还了422次,连本

四川成都,两个男子生意缺钱,借了35万,辛苦拼搏几年下来,他们还了422次,连本带利还了140多万。但出借人还是拿着借条说:钱还没还完,接着还。两男子当时就炸了,还的钱都是借钱的4倍了,凭什么还欠钱!他俩反手把对方告了,要求退还多出来的钱。法院最后这么判。

王某和张某合伙在成都做生意,2016年到2017年的时候,因为手头紧,俩人先后12次向范某借钱,加起来借了35万,因为急用钱,利息定得很高。

从此以后,俩人开始了还钱生涯。使用了一切方法,无论三百两百,还是三千五千,只要手里有钱,就一笔一笔给范某还。

但是在2019年的时候,范某把朋友袁某介绍给了王某和张某,说服王某和张某向袁某借了47万,把自己的账结清。

于是,王某张某二人又给袁某打了借条,以后就向袁某还钱。

两个人辛辛苦苦地还到了2023年,本以为还的差不多了,可结果让他们万万也没想到。

这年,袁某反手又把债权转回给了范某。范某拿着借条就去找王某和张某,说:你们还是欠我钱,还得继续还。

王某和张某彻底懵了,感觉这么多年,好像让范某算计了。

两个人赶紧把这几年还钱的记录翻出来,好好算了算,这一算可把他们震惊了。

这些年,他们共还了422次,已经还了140多万了。

当初只借了35万,连本带息都还了4倍了,怎么也不应该还欠钱呢,应该是还多了才对!

王某和张某正要去找范某说理,却发现范某先一步把他们给告了,要求继续还钱。

他俩这个气呀,直接去提出反诉,要求范某退还多还的钱。

庭审时,范某说,这是债权转让后的新债务,跟之前的账没关系。

他还说,从2019年以后,王某张某欠袁某47万,这笔钱还没还清,所以还要继续还。

王某和张某当庭就急了,2019年那47万,分明是范某介绍来结清旧账的。

说白了就是范某把旧账包装成了新债,为了滚出更高的利息。

最后,法庭捋出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就两个,借了多少钱,利息怎么算。

先说借了多少钱。范某拿出2019年的借条,说是47万。

但王某张某把7年的转账记录全部翻出来,证明最初的借款就是35万。

庭审认为,范某作为出借人,有义务证明自己到底借出了多少钱。

但他没法拿出有力的的证据,可王某和张某拿出最开始欠条和转款记录,法庭最终认定了他俩的说法,本金是35万。

再说利息怎么算。范某说双方没约定利息,王某、张某说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0%。

审理认为,即使按范某说的无利息,但王某和张某是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还款,这种算法明显对范某有利,法庭予以采信。

经过对7年来的流水,一笔一笔的核对,这422笔转账,140多万还款,按照先息后本,年利率36%的标准进行计算,最后算出,王某和张某不仅不欠钱,还多还了98万多。

那么,这账法庭是怎么算出来的?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2026年的标准,1年期LPR是3.0%,四倍就是年化12%。超过12%的部分,法律不支持。

但如果是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按照当时的规则,年利率24%以内的法律保护,24%到36%之间的“自然债务”。

就是说你自愿给了就要不回来,没给法庭也不帮你追。超过36%的部分,哪怕你自愿给了,也可以要回来。

王某张某的借款发生在2016-2017年,按照年利率36%的上限计算。

再看转款记录,王某张某早就连本带利的把这笔钱还完了。

范某受到超出的部分,应按“不当得利”进行返还。范某多收的98万,没有合法依据,必须退回去。

最终,一审判决,范某10日内退还98万余元。范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事传出后,有人说,范某本来想算计王某和张某,结果自己亏了。

借出去35万,收回来140多万,最后还要退98万,相当于只收了40多万,年化利率不到3%,比某行理财还低。

范某亏就亏在,当初一想想算计王某张某,但他忘了,法律只保护合法借贷,绝不会保护高息借贷。

您对这样的判决是否认可?您对这起事件还有哪些看法?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