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近日,湖南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引发热议的“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件,女子

近日,湖南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引发热议的“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件,女子王妍(化名)好心顺路搭载同事下班,却因违规操作发生事故,最终被索赔,法院认定好意不能免责,依法划分了双方责任。

案件基本经过
事件起因‌:2024年10月,王妍与同事陈娟(化名)下班后,王妍出于好心骑电动自行车顺路搭载陈娟回家,行驶至安乡县深柳镇某路段时,王妍违规从右侧直行道突然左转,与同向左侧直行道驶来的小车相撞,造成陈娟受伤、车辆受损。
责任认定与伤情‌:交警部门认定王妍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车司机与陈娟无责任;经司法鉴定,陈娟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赔偿争议‌:陈娟住院期间,王妍已经赔偿5.8万余元,小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1.98万元,后续双方就剩余赔偿产生分歧,陈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妍赔偿剩余损失共计‌18.9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结合“好意同乘”的性质依法划分责任:

王妍的责任‌:王妍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且违法搭载成年人(《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其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属于无偿善意互助,且无证据证明王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陈娟的责任‌:陈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电动自行车不能搭载成年人仍违规搭乘,放任危险发生,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王妍承担‌70%‌的责任,陈娟自担30%责任,判决王妍共计赔偿陈娟各项损失‌8.2万余元‌(包含前期已支付的5.8万余元)。

案件核心提醒

法官明确,‌“好意同乘”不是免责金牌‌:驾驶人违规载人、违反交通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搭乘人也需要对自身安全负责,遵守法律法规。善意互助值得肯定,但必须以遵守交规、保障安全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