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和未满14岁的女性发生关系,也未必都以强奸罪论处。我国刑法规定,和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对幼女的一种保护。但在实际过程中也未必全都以该罪名起诉。例如未满14岁的当事人刘某,发育早熟,女性特征明显。虽然未满14岁,但胸部高挺,臀部丰满。具有成年女性特征。且已退学。在网络上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吴某。由于受到各种不良信息影响,聊天多有暧昧语言。二人线下约会时,刘主动陈述自己已是成年人。随后二人开房发生关系。在公安机关查获时,刘某仍声称自己已经成年。后经核实发现尚未满14周岁。于是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吴某一直喊冤,从称自己确实不知对方是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在审查时认为嫌疑人吴某在“明知”环节上确有合理因素。未提起公诉。
但这只是典型案例。是否“明知”,不能仅靠当事人的陈述。如受害一方还是小学学生。甚至还佩戴红领巾。身体还未发育的儿童。即使犯罪嫌疑人辩称未知对方是否幼女,也难逃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