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在一家租赁公司租下一辆网约车,
并得知该公司已给车子买过商业险。男子踏实了,谁知,一天,男子在车上突发疾病,不幸离世。事后,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一口咬定男子因疾病导致的伤亡,属于免责范围,拒绝赔偿。家属不干了,直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法院的判决很意外。
2021年11月,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为了车辆营运有保障,公司老老实实给车子买了全套商业险,其中就包含车上司机责任险,专门保障司机驾驶车辆时的意外风险,一切手续齐全、合规合法。
之后,公司将车辆租赁给郭师傅,郭师傅靠着这辆网约车养家糊口,每天早出晚归、奔波接单,不敢停歇。
在他和家人的心里,有这份保险兜底,就算跑车途中遇到突发意外,起码能有一笔赔偿金,给家里一份兜底保障,这也是无数网约车司机的心理慰藉。
可意外来得猝不及防。
2022年10月,郭师傅像往常一样接单跑单,载着乘客正常行驶途中,突然身体突发不适。
突发的疾病来得又急又猛,根本来不及抢救,当天郭师傅就不幸离世。
事后交管部门介入调查,最终认定这起悲剧属于意外事故,事故中所有相关方都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噩耗传来,郭师傅的家人悲痛欲绝,好好的顶梁柱突然离世,家里瞬间失去经济来源,满心都是绝望和无助。
悲痛之余,家属想起车辆投保的车上司机责任险,想着保险就是保平安、保意外的,司机跑车出了事,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抱着最后的希望,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5万元保险理赔,可万万没想到,直接被对方一口回绝。
保险公司的态度十分坚决,理由也很直白,直接戳破了很多人的认知误区。
首先,车上司机责任险是责任保险,赔付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也就是租赁公司,需要对司机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保险条款写得明明白白,司机因自身疾病导致的伤亡,属于免责范围,公司投保时已经知晓该条款。
家属心里彻底无法接受,明明买了保险、出了意外,凭啥一分钱不赔?
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郭师傅是自身疾病猝死,租赁公司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担责,自然不存在赔付基础,另外,且疾病伤亡本就在保险免责条款内。
最后,法院驳回家属的全部诉求,判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这件事,从情理上来说,郭师傅辛苦跑车养家,因劳累突发疾病离世,家属无法拿到理赔金,确实让人唏嘘心疼,也很容易让人觉得人情冰冷。
但从规则角度来讲,法院判决完全公正合规。车上司机责任险只保交通事故风险,不覆盖自身疾病,这是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
这件事也暴露出绝大多数网约车司机的认知盲区:大家默认全险就能全盘兜底,却分不清意外险、责任险、重疾风险的区别。
对奔波的营运司机而言,光靠车险远远不够,想要保障自身健康和突发疾病风险,还需要自行配置医疗险、意外险,才能真正给自己和家人一份稳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