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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参议院临时议长莱加尔达反对援引1949年最高法院判例!称1987年宪法已经

菲律宾参议院临时议长莱加尔达反对援引1949年最高法院判例!称1987年宪法已经重新明确参议院规则!
参议院临时主席洛伦·莱加尔达周五表示,不能援引最高法院1949年的裁决来证明参议院重组的合理性。
目前属于卡耶塔诺阵营的莱加尔达坚持认为,宪法和参议院的规则要求所有成员的多数票才能选举或更换参议院官员。
“12名参议员的会议不能用来重组参议院,《宪法》承认参议院由24名成员组成,法定人数和官员选举都需要该成员的多数。那个数字是十三。”
莱加尔达称,必须在历史和宪法背景下理解1949年判例中确立的原则,该案于1949年根据1935年宪法做出裁决,该宪法仅规定参议院应选举其总统,并未具体规定所需票数。
莱加尔达强调,宪法框架后来发生了变化,1973年《宪法》规定,立法领导人必须“由全体议员的多数票”选举产生,1987年《宪法》第六条第16(1)款保留了这一规定,用于选举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插入“经全体成员国多数票通过”这句话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必须予以实施。
“在宪法构建的既定原则下,没有一个词、短语或修正案会被认为是无缘无故地被写进宪法的,因此,从1935年文本到1973年和1987年宪法的变化必须被理解为是有意的。
莱加尔达还表示,参议院的规则不会改变宪法,只是执行宪法的要求,第二条规则第二款规定,参议院官员应由“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选举产生。
该规则涵盖参议院议长,参议院临时议长,参议院秘书和军士。
“这里没有什么不同,规则只遵循宪法,如果参议院议长需要全体议员的多数票,第二条规则第二款将同样的标准适用于所有参议院官员,在一个有24名成员的参议院中,这个标准只有一个意思:13票。”
莱加尔达警告,将法定人数要求与选举主席团成员混为一谈会导致站不住脚的结果。
“如果阿维利诺案例被拉伸到允许只根据减少的法定人数或实际出席人数选举官员,那么理论上甚至七八名参议员都可以要求重组参议院的权力,这不可能是宪法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