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孩和前男友是网恋,刚开始感情很好,谈婚论嫁了,前男友给了彩礼和五金一共35万元,后来女孩感觉不合适,两人商量好退还彩礼和礼金,从此一别两宽,可是女孩的母亲和大姐却不愿意退这让女孩很难受,说人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凭什么不退,前男友上门去要,钱没讨回来,却被打成轻伤,被法院赔付5万元,这样女方一共要赔付前男友,40万元,女孩说母亲简直就是无赖一个,而前男友说,如果协商不成,就走法律途径。
女孩跟她的前男友是通过网络认识的,俩人网恋了一阵子,见面后感情也挺好,都到了商量结婚的地步。
男方家里挺实在,按照当地的习俗,给了女方家彩礼钱,加上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这些五金,总共算下来三十五万。
可处着处着,女孩心里越来越不对劲,她觉得两个人性格上有些不合适,真要勉强结了婚,以后日子也过不好。
思来想去,她跟前男友开了口,说要不咱俩就算了,前男友虽然挺难受,但也不是那种死缠烂打的人,俩人坐在一起好好商量了一番,达成一致:既然不结婚了,那彩礼和五金就该退回去,从此谁也不欠谁,各自过各自的日子。
女孩心里也是这么想的,她觉得人家那三十五万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人家父母辛辛苦苦攒的,凭啥不还。
可她万万没想到,问题没出在跟前男友之间,而是出在了自己家里人身上。
女孩父母死活不愿意把这笔钱退回去,女孩跟他们讲道理,说这钱本来就该退,拖着不还像什么话,你们以后让我怎么做人。
前男友那边等了一阵子,见钱一直没动静,只好亲自上门来要。
他想着两边之前商量得好好的,过来把事情说清楚把钱拿回去就算了,结果到了女孩家,话没说几句就起了冲突,女孩的家人不但不给钱,还动了手。
前男友一个人哪招架得住,被打得挺厉害,后来去医院鉴定,伤情构成了轻伤。
这事儿闹到了法院,法官判下来,打人的一方得赔偿前男友五万块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这些损失。
这么一算,女方这边一共要拿出四十万给前男友,可女孩的父母还在嘴硬,说压根没收到过什么钱,男方转过来的钱她立刻又转给女儿了,那些钱都被女儿跟男朋友平时花掉了。
这话一说出来,女孩气得不行,直接说母亲就是个无赖,明明钱就在她这里,非得推到她自己头上。
前男友那边已经放出了话,说要是再协商不出个结果,他就不打算再磨嘴皮子了,直接走法律途径,该起诉起诉,该执行执行。
到那时候,就不光是还钱赔钱那么简单的事了,法院的判决可是有强制力的。
说到底,这件事里最难受的还是那个女孩,她从一开始就想把彩礼退回去,觉得做人得讲良心,可偏偏被自己的父母以及家人拖成了这样。
一面是前男友被打伤的赔偿,一面是家里人死活不退钱的固执,她夹在中间,两头不是人。
而女孩的母亲大概还没想明白,这笔账不是赖就能赖掉的,法院的判决书摆在那里,该还的早晚都得还,再这样闹下去,吃亏的只能是自己家。
人家上门来要钱,不但不给,还把人打伤了,这下好了,法院判赔5万,加上本来的35万,总共40万。
本来35万能解决的事,非得折腾成40万,还搭上了打官司的时间和脸面。
这事的关键在于,不管她怎么把责任往女儿身上推,彩礼是在她手上接的,人是在她家门口被打的,这些事实不是编几句瞎话就能抹掉的,法院判赔5万的时候,看得是“谁打的人”,不是“谁花了钱”。
再说了,人家给你钱的时候都是每一笔都有转账记录,而你说又转给女儿了,你的证据了,有记录吗?法庭可要证据的,不能信口开河,胡言乱语,最后只会自取其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这次案件中,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婚约解除,彩礼失去了法律基础,原则上应予返还。
同时打人致轻伤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判赔的5万元,正是基于这一法律依据算出来的。
至于母亲辩称“钱已经转给女儿花掉了”,这类理由在法律上通常很难站住脚,法院会根据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认定事实,而不是听一方怎么说就怎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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