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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反转了!贵州黔东南,一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申请工伤认

终于反转了!贵州黔东南,一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申请工伤认定,人设部门认为,从入院到被宣布死亡,超过了“48小时”26分钟,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不服告到法院,要求撤销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二审支持工伤认定。不料,再审驳回诉讼请求,支持不予认定,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最终的判决会怎样呢?

吴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2021年4月29日上午,车间组长发现他不舒服,赶紧把他送到了医院。

一通检查流程后,医生觉得病情严重,当天上午办理了入院手续。

吴某被初步诊断为脓毒症休克、I型呼吸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等。

随后,医生开始抢救治疗,但吴某病情一直不见好,第二天下午转入了ICU。

5月1日凌晨5时20分,吴某突然呼吸、心脏骤停,医生赶紧心肺复苏,心跳是恢复了,但呼吸一直上不来。

上午11点多,医院告诉家属病情太重,已经没有抢救希望了,家属同意拔掉气管插管。

11时20分,吴某再次心跳呼吸全停,11时40分还是没有任何生命迹象。

又抢救了一阵,5月1日12时08分,医院宣布吴某临床死亡,死因是呼吸、循环衰竭。

事后,公司认为,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发病,符合工伤认定。

公司出具各种证明、手续,在人社部为吴某申请工伤认定。

不料,公司的这一正当行为,竟被人社部拒绝!

2022年8月,当地人社局出具了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理由是: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已经超过了48小时。

具体是:从入院到宣布死亡,超了26分钟。

家属当然不服,吴某是在工作期间发病,单位已经认可并愿意承担责任。

凭什么不给认定?就因为超了26分钟吗?

难道在病人还有一线生存希望的时候,为了卡48小时,非要让家属放弃吗?

家属为此悲痛欲绝,认为不予认定的条件太刻薄,没有人性。

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从入院后病情持续加重。

转入ICU,之后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整个抢救过程是连续的,属于连续抢救48小时后死亡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撤销了人社局的决定,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人社局不服,上诉到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在5月1日凌晨5时20分,就已经多项生命体征消失,48小时之内其实已经没有救治可能了。

死亡已经不可逆,后面超过48小时被宣布死亡,是因为家属没放弃抢救而已。

这种情况,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内涵,应当认定工伤。

二审维持了原判。

人社局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这次换了个算法,他们查了医院门诊日志,发现吴某在4月29日早上8时55分,就已经有初诊诊断。

也就是说,吴某在11时42分入院之前就已经被诊断过了。

按照这个算,起算时间应该是8时55分,到死亡已经远远超过48小时了。

就算按一审认定的入院时间算,也是超了26分钟,不符合规定。

因此,高院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了吴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官司打到这里,时间已经经历了好几年,家属已经快绝望了。

一审赢、二审赢、再审输,这翻来覆去的滋味不好受。

但他们没放弃,最高检最终向最高法提出了抗诉。

最高法再审认定了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个是起算时间:吴某从入院,到问诊查体后作出诊断、认为需要紧急入院,这个过程才算是真正的初次诊断。

之前那些挂号、分诊、常规检查,都只是就医前的一般流程,不是针对病情的专门诊断。

所以应该以入院时间,4月29日上午11时42分,作为48小时的起算点。

第二个是死亡时间:吴某在5月1日凌晨5时20分就已经没有自主呼吸了,11时20分之后一直无心跳和呼吸,死亡已经不可逆了。

从凌晨5时20分到12时08分宣布死亡,整个抢救是连续的过程。

最高法认为:如果因为医生连续抢救、家属没放弃,导致最后宣布死亡的时间超过了48小时,反而不能认定工伤,那情理法都说不过去。

最高法最终改判了,撤销省高院的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认定吴某属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但在实际情况中,医院抢救病人,不会严格按照48小时来操作。

家属也不可能因为快到48小时就放弃抢救。

这个案子之所以打得这么曲折,重点在于“48小时”这个硬杠杠。

法律条文: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但现实总是比条文复杂,医院抢救病人不可能掐着表算时间。

家属眼看着亲人还有一口气,怎么可能主动放弃?

死者在工作岗位上倒下的,凭什么因为医生多抢救了26分钟,就否定这个事实?

幸运的是,最高法给了这个说法。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