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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张女士花9168元给两个孩子报美术班,刚学一个月老板换人了,对方称经营

浙江杭州,张女士花9168元给两个孩子报美术班,刚学一个月老板换人了,对方称经营不善,让张女士给授课老师众筹凑工资,每节课加20元,如果不同意,就去离家七八公里外的班上,至于别人让上几节,他不敢保证!

2025年12月份,家住余杭的张女士花9168元给家里的两个孩子报了美术班,课程安排到了2028年的,地点就在家附近,步行就能到,很是方便。

可是,没过多久,张女士发现两孩子的学习热情冷却了。

通过看孩子的练习画作发现,似乎是和之前的授课老师不一个风格了。

张女士了解一下,发现,从2026年1月份开始,授课老师就换人了。

不仅仅是换人,而是非常频繁的换人,甚至,连经营者都更换了。

张女士想要当面了解一下情况,过去之后发现,门开着,里面却空无一人。

通过多方面联系,找到了这里的新经营者,新经营者,是孙先生和叶先生,由他们现在和学生家长对接。

这两位人虽然同属于一家,但是给出说法还不太一样。

孙先生提出:因经营亏损,暂停授课了,为了减少学生家长的损失,可以去他们的其他合作地点继续学习画画。不过,地点肯定不在这附近,距离6-8公里吧。

并且,张女士的这80节课,还不能够在其中一个地点一直上完,每次只能在其中一家其他合作地点上8节课。

至于这80节课,是否能够通过这种平移的方式全部上完,不敢保证!

张女士就说了,每节课就上一个小时,为了上节课,跑到8公里的地方去,太麻烦了,而且不仅不能在一个地方固定上完这80节课,还不能保证这80节课都能上完。

这方案,怎么听都感觉不合理啊。

叶先生又是另一种说法。可以正常上课,不过因为接手后一直没有接到新的生源,亏损了20多万,没钱发工资了,授课老师的工资需要学生家长们支持一下。

所以,要想在原地点继续上课,每节课再多付20元钱,这样,张女士的80节课,另外再额外付1600元。

对方经营不善,让作为消费者的学生家长买单!

张女士要求,要么原地点继续授课,要么把这80节课的课时费退回。

在交涉的过程中,张女士才知道,不止自己一家,其他也在这里培训的学生家长都在为此事烦恼。他们共同组建了一个群,目前,群人数已经达到了80人。

通过进一步的了解,张女士才知道26年1月份的时候,就变更了法人和公司名称。合着张女士刚刚交完那9168元的培训费才一个月,这里就换老板了。

同时还得知,新经营者又要再次转让。至于转让之后,能不能继续在原地点授课,这批老学员的课程能不能还按照以往的课时授课,还不知道。

张女士联系上了这里的原经营者,也就是收取培训费的谢女士。

谢女士说,因家庭原因,举家迁往外省生活了,不得不转让。

她经营这里很多年了,生源稳定经营稳定,当时很多人愿意接手的。

而她也是从中挑选了有经验的一家公司来接手的。

最开始那段时间,她还观察了一下,发现其经营还可以,就没有再继续关注了。

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有许多的学生家长开始联系她,反映问题,想要退费。

也就是说,张女士并不是第一个联系她的学生家长。

谢女士说她也联系过新经营者,因为退费的家长太多,新经营者从一开始还能稍微处理一些,到后来干脆不处理了。

新经营者的两人也明确说退费的太多了,加上他们接手后一直亏损,就直接拒绝了学生家长的诉求。

谢女士还说,当时转让这里的时候,她并没有收取对方的转让费。

而且,她还和对方签署了一份协议,如果因为经营不善、授课质量等因素,导致学生家长退费的情况,对方应给与受理。

可现在,新经营者说他们亏损20万,连授课老师的工资都拿不出来,都提出让学生家长众筹了,家长退费那么多,他们管不了。

谢女士说,当时都签了协议了,说好了新经营者经营不善、授课质量的问题导致家长退费的,由新经营者承担。

而且,谢女士认为,这里早就转让出去了,实际上已经不属于她的了,她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了。

《民法典》第53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变更了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但是这家公司的主体没有变。新经营者仍旧是公司的主体,不能以接手后经营不善,亏损原因,拒绝学生家长的退费请求。

学生家长张女士可以找新经营者退款,这家机构的新经营者也应予以退还。

《民法典》第551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原经营者谢女士在转让时,并没有争取学生家长的同意,所以,家长提出退费诉求时,原经营者谢女士不得以已经转让了为由,而拒绝。

学生家长张女士也可以找原经营者谢女士退款,原负责人谢女士也应予以退还。

不管是原经营者还是新经营者,张女士找他们其中任何一方,他们都应该予以配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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