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个已婚女子,竟跟比自己小10多岁的男子好上了,女子老公经常外出务工,男人就趁机来家里缠绵。这一天,丈夫正好回来,听到房间里有声音,一开门就看到不堪的一幕,丈夫立刻拿出手机拍照,并且还跟房间内的男子发生争执。1个月后,大晚上的男子又来找自己老婆,又被丈夫撞见了,二人又开始争执,丈夫拿工具将对方给伤害了。男子报了警,丈夫被处以行政拘留。不仅如此,这个外面的男人甚至还上诉,要求赔偿1万元。
看看这叫个什么事情,主动滋扰人家老婆,回头还要人家赔偿。不过,最后的判决也是大快人心。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家住临沂的颜某常年在外务工,把老婆一个人留在老家照看家里。
殊不知,趁着颜某出去打工之际,妻子已经跟婚外的一个男人好上了,这个男的,要比妻子小10来岁。
这两个人,简直不知道天地为何物,婚外的这个男子宋某,经常就来找人家的老婆。
事发这一天,宋某又来了,两个人就在房间里缠绵。
颜某务工回来,没有提前招呼妻子,本来想要给个惊喜,没想到成了惊吓。
到了家门口,就听到屋内传来暧昧的声音,颜某一听感觉不对,立刻拿钥匙打开了房门。
这一开门,就看到了很不堪的一幕,屋内是自己的妻子,还有她的婚外的男人宋某,两个人的情况,并不正常。
颜某立刻就拿出手机拍照取证,还跟宋某产生了争执。
随后,宋某就逃离了这边。妻子还说谎:我就是要请人家来做客。
颜某表示:做客,衣服没有?做客,还能发生点关系?
谁知道,这件事还没完,1个月后,宋某又悄悄的来找人家老婆了,又正好被颜某给发现了。
颜某气的很,立刻就上前争执,情急之下,颜某伤害了宋某,划伤了对方。
事后,宋某立刻就报了警。
办案人员过来之后,颜某被处以了为期10日的行政拘留,且处以了200元罚款。
几天之后,颜某感到很恶心,跟妻子也协议离婚。
离了婚之后,宋某又一纸诉状,直接就把颜某给告了,非要颜某赔偿自己1万元。
面对控诉,颜某表示:是宋某先来滋扰自己的老婆的,正好被自己给撞见。
宋某还狡辩,说两个人没什么。颜某幸亏有证据,拿出了照片,当时两个人很不堪,也可以说,没啥衣服。
证据在此,宋某还要狡辩?
总之,宋某也是被他们的行为给恼怒,颜某还挑衅自己,所以才激情犯罪,他只肯承担30%的责任。
面对宋某的狡辩,相关部门是怎么认定的呢?
总之,大家都不是傻子,最后,相关部门的判定也下来了。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相关部门认为,颜某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宋某的身体健康权,因此他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人家的老婆,他应该保持距离,不应该单独相处,而且当时情况还很不正常,这个行为有违正常的交往准备,就算不是真正的不当的关系,但是也很容易引发误解跟矛盾。
所以说,宋某也需要对本案的冲突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后,综合考量,酌情认定颜某需要对宋某造成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宋某自己承担30%。
而宋某的合计损害是3900元,并没有1万元,最后判定,颜某限期赔偿损失2700元。
面对妻子的背叛,婚外男人的挑衅,颜某也没有控制好情绪,情急之下动了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3 条:殴打他人,构成治安违法,要被处以5-10日的行政拘留,并且处以罚款。
颜某在外辛苦工作,却换回来妻子的背叛,换做谁,估计情绪都会失控。但是婚外的情感纠纷,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免责理由。
《民典法》第1043条规定,夫妻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另一方可以主张离婚诉求,主张离婚赔偿。
但是,颜某却不能伸手打人,不能暴力解决问题,他可以走法律途径,主张属于自己的各项损害补偿。
冲动了,论到最后,自己还得面对法律的惩罚,实在不值当。
大家怎么看?
信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