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在一处岔道口,碰到了一位穿着时髦的女子,他揣测,此女子并非普通人,便想出200元和对方做交易,对方没有丝毫犹豫,点头同意了。男子便把女子带回家中,可男子不知身体出了状况,没能成功,就不想给钱。女子却觉得:交易没成是你的问题,这200元钱你还得给。
男子觉得颜面尽失,心里十分恼火,直接抓住女子的脖颈,恶狠狠的说道把你的钱财、手机全部交出来。女子反抗无果,为了自保,只能全都交给了他。
最后,男子把金饰卖掉,获得了23636元,也抢得了60元的现金,随后把手机也扔掉了。女子又气又怕,直接报警。受审时,男子直接拿出一份精神分裂症的病历材料,让众人都惊呆了。最后,法院作出了判决。
据悉,2025年9月,一名姓白的男子出门找朋友打牌,路过岔道口的时候,发现了这名时髦的女子。
这名女子叫刘某,年纪不小,但也风韵犹存,和38岁的白某年纪相仿。
白某便来了兴趣,上去喊道:“美女,你去哪里呀?要不我带你去玩?”
这是一番试探,想看看对方是不是自己所想的那种人。
刘某也没让白某失望,马上回应道:“可以呀,先把价格谈一谈。”
谈到价钱,事情基本就成了大半。白某也很爽快,说愿意出200元。
刘某一听这个数额还行,属于不错的价格,当即答应,又问他:“是去你那里还是我那里?”
白某考虑到安全,决定去自己家中。
随后刘某跟着白某回了家,中途白某身体不适,最终没能成事,场面十分尴尬。
刘某不想白跑一趟,又怕对方不给钱,便强硬说道:“这可是你的问题哦,不是我的原因,钱你还是得付才行。”
本就觉得丢了面子的白某,心中憋了一肚子火,听到刘某这番话更是怒火中烧,直接掐住对方的脖子,捂住对方的口鼻,逼迫对方交出财物后让她离开。
刘某自然不肯,但面对白某的威胁无力反抗,为了自保,赶紧把金饰、仅剩的六十元现金以及手机都交给了白某。
白某冷哼一声,让刘某离开。随后他扔掉手机,将金饰变卖,得到23636元,连同抢来的60元现金准备大肆挥霍。
刘某万万没想到遇到这样的人,受惊过后,立刻借用他人手机报警,想要追回损失。
就在白某拿着钱财大肆消费时,民警找上门将他抓捕归案。此时他已经花掉5000元,剩余钱款被查获。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白某着急之下,声称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该被判刑。
警方调取档案后发现,白某劣迹累累,属于累犯。
他在2004年3月因犯强奸罪,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2007年2月刑满释放。
2008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八年有期徒刑。
刚出狱没多久,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此次作案距离上一次刑满释放还不到五年。
如今他拿出精神分裂症的病历,实在令人怀疑。
查看病历记录可知,医生明确写明白某意识清晰,情感反应尚协调,足以证明其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
最终,法院认定白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抢劫罪的核心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并当场取财”;累犯必须在前罪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精神病免责必须经法定鉴定证明行为时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且仅限发病时。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与刘某相约进行卖淫嫖娼交易,本身违法且不受法律保护,但这不影响刘某人身、财产权利受刑法保护。
白某因自身原因交易未成,拒不付款并当场掐颈、捂嘴,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刘某金饰、现金、手机,完全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
白某辩称自己有精神分裂症、不应担刑责,但在案病历及鉴定材料明确显示:其作案时意识清晰、情感反应协调、辨认与控制能力正常,不符合免责或减责条件,该抗辩不成立。
同时,白某系累犯:2004年3月因强奸罪被判3年,2007年2月释放;2008年因盗窃罪被判8年;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本次抢劫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白某抢劫数额达23696元,接近“数额巨大”标准,且有入户、暴力胁迫、前科累累、拒不认罪等从重情节;虽部分赃款被追回,但不足以从轻。
所以,综上,法院最终认定:白某抢劫罪罪名成立,系累犯,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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