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进入养生馆想要做一下按摩,点了个女技师支付了1000元,完事后男子满意的离开,以为这件事就这样翻篇。谁知道有一天,男子还是被传唤了,审讯时男子就是不承认,说你们也没证据。没想到,办案人员并不吃这一套,随即就对男子做出了行政处罚。男子认为,这个处罚影响到后期的工作,他准备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记录。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本案件的要点就是:做了违法的事情,想要赖账,说自己啥也没做,本以为对方也没有证据,拒不承认,是否可行?
答案是:肯定不行,法律可不不吃这一套,不用犟,而且定罪也是凭借证据链来的。
我们来看一下该案件的详细。
有一位男子李某,早之前光顾过一家还算高端的足浴店,加上了店内的一位女技师陈某。
第一次过来的时候,确实是做的按摩。
后来李某自己在手机上跟陈某联系,说还想要来做“按摩”,只不过,有点突破底线了。
商议了价格是1000元,李某随后就开车来到了养生馆,把陈某给接上了,带回了自己的公寓,二人发生了亲密的行为。
随后,支付1000元,结束。
本来这件事,也就这样了,看着没啥问题,总之,就是没有当场抓获,李某以为,他可以逍遥法外了。
没想到,临检人员大收网,正好就把女技师陈某给抓回去了,在调查她的手机的时候,就看到她跟李某的转账记录了,还有聊天记录。
而大聪明李某,自己把手机内的转账记录跟聊天记录删除了,自以为这件事,估计问题不大。
谁知道呢,阴沟里也翻了大船,李某被传唤了。
本来以为没有记录就万事大吉了呢,谁知道办案人员提交了陈某那边的记录,李某就有些心慌了。
李某大声喊冤:我跟她啥事没有,就是有点感情,那个就是情侣之间的爱意转账。
这话听着了,有点怪怪的,现在还开始骗人了。
但是法律讲究的是证据,拿“搞对象”来搪塞,根本就站不住脚,甚至就是无稽之谈。
办案人员很快就扣住了李某的手机,调取了聊天记录,还有那份1000元的转账记录,结合陈某的口供、证词,证据一份不缺。
随后,李某就被处以了行政拘留处罚,并且罚款。
李某认为,拘留几天、罚点钱,这些也就算了,但是这个处罚记录是终身伴随,对于自己的工作,影响太大了,真的不能有这个记录啊。
出来后,李某立刻提出复议,无果后他直接就上诉了,要求撤销对于自己的行政拘留处罚。
李某表示:凭什么抓我?凭什么给我处罚?你们这个是孤证,不能定案。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先是确定,李某跟女技师的行为,究竟是否确定违法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78 条(原 66 条)规定,男女之间打成合意一致,该行为涉嫌治安违法,要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并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说,只要有证据证实,当事人二人都做出了违法的行为,两个人都要面临治安管理处罚,要被依法定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3 条规定,相关部门查案,本人不认罪,但是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只有本人陈述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则不能做出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26–28 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词、勘察笔录、鉴定意见等。
完整证据链存在,即便当事人不承认,也是可以依法定罪!
办案人员也拿出了完整的证据链,表示自己并非提交的孤证。
证据链包含:执法记录仪的全过程,女技师做出的详细的口供,女技师的笔录,女技师的聊天记录、收款记录,李某的转账记录,养生馆的监控画面等。
证据链非常清晰,同时指向了一个违法事实——李某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
而且这些都是证据链,并非孤证,据此,相关部门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在案审期间,李某表示,他可能是被人给设计了,但是不管怎样,你做了这件事,你心怀不轨,你触犯法律底线,你就要受罚。这个,你也只能认栽。
信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