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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名38岁男子在舞厅搭讪了一名女子,谈好200元交易后回了女方家。结果交易过

吉林一名38岁男子在舞厅搭讪了一名女子,谈好200元交易后回了女方家。结果交易过程中男子不知什么原因没能办成事,事后觉得“没成就不该给钱”,不仅拒绝付钱,还掐住女子脖子、捂住口鼻,抢走了项链、手机和现金。消息来自裁判文书网。

这案子最让人无语的地方,在于当事人的逻辑:你服务没到位,凭什么要我付钱?如果把这事套进普通消费场景,去餐厅吃饭、去理发店剪头,服务不满意可以先沟通、可以投诉,甚至拒绝付款也算一种维权。

可问题是,他们进行的买卖本身就不合法。非法交易里的“交易失败”,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同纠纷。他在“消费”不满意时,没有选择走人,而是直接把服务的提供者给“物理消灭”了。从“这钱我不想给”到“这钱我不给,东西我还得拿走”,中间只隔了一个掐脖子的动作。

从法律角度看,这案子在定性上几乎没有争议空间。男子与女子以金钱为媒介达成发生关系的约定,本身就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

但男子在拒绝付款后,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这就不是卖淫嫖娼的行政处罚问题了,而是妥妥的抢劫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值得玩味的是男子的“亏本心态”。他觉得自己出了钱却没能办成事,亏了。这种“亏本”的逻辑,把一个活生生的人当成了交易标的,把“服务效果”当成了给付对价的前提。当这个“前提”没达成时,他的第一反应不是协商、不是走人,而是通过暴力让对方“赔钱”。

从拒付嫖资到抢劫财物,表面看是临时起意,深层次则是他把对方当成了可以任意处置的“物件”。事后还理直气壮地说“我没做凭什么给钱”,这种对他人人格和法律的漠视,才是比抢劫更可怕的东西。

最后还得说说那200块钱。男子为了200块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女子为了200块把自己暴露在暴力风险之下。两人各自为了那点蝇头小利,一个成了抢劫犯,一个成了性工作者。

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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