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张女士家喜事连连,女儿不但喜得贵子,还接到了一笔1138万的订单。下游公司向他们订购3744吨玉米,自家没有现货,需要向上游公司订货。张女士便让女儿安心坐月子,由她来办理此事。虽然她收到了上游公司发来的玉米已装上火车的票据,可到期后始终没有收到玉米。最后,张女士直接报警,称上游公司、铁路公司诈骗。但是民警核查后发现,双方有正规的买卖合同,认定属于民事纠纷,告知张女士起诉上游公司。一审、二审判决认定铁路公司和上游公司涉嫌恶意串通,铁路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可是铁路公司觉得十分冤枉,没有做过串通之事,坚决不服判决,申请再审,最后法院依法改判。
据悉,张女士的日子在同龄人当中那是屈指可数,因为她的女儿是大公司的老板,张女士每天都生活在甜蜜当中。
最近又添喜事,女儿生产了,又给他们家人带来了新气象。
就在女儿坐月子期间,他们又迎来了喜事,下游公司给女儿打来电话,说想订购3744吨玉米。
这简直是好事连连啊。
女儿身体有点虚弱,当妈的是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就让女儿别操心了,这个事情由自己来办。
女儿本不想妈妈插手,但是自己现在的情况真的不宜多操劳,怕影响自己的身体和孩子。
因此就叮嘱妈妈,一定要小心行事,因为要购置这么多玉米,上游只有一家公司能够出货,但是这家公司信誉没那么高,此前曾拖延过他们的货物交付。
妈妈听到后,记在了心里说,女儿你放心,妈妈一定会让他们先给票据再付款。
就这样,事情全权交给了张女士来处理。
张女士马上通过公司和上游供货商取得联系,并签订了相应的买卖合同,约定了出货时间。
2023年1月20日,上游公司给张女士发来60张铁路货运票据,证明玉米已经上车。
张女士接到票据后,直接把货款打给了对方,可后来迟迟不见玉米到货,联系上游公司也是推诿,她马上意识到不对,随即报警。
可是民警核查后表示,双方持有正规的买卖合同,此事不属于诈骗,只是逾期未到货而已,属于民事纠纷,让张女士起诉对方。
一审庭审时,张女士痛哭流涕,悔不当初,表示:当时我还拨打了12345、95306热线,核实了铁路内部程序登记簿,确认货物已经运上铁路,才付的款。
如今上游公司未发货,铁路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我的损失。这笔款项高达1138万,如果无法追回,我们公司可能面临倒闭。
一审核查后认为,铁路公司涉嫌与上游公司恶意串通,未给张女士女儿公司发货,因此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上游公司还需承担113.8万的违约金。
可是,铁路公司深感冤枉,辩称:我们确实在货物还没装车的情况下,就出具了货运单据,这点属实,但我们没有恶意串通。
但是,二审驳回了铁路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旧认定铁路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铁路公司依旧不服,再次申请了再审。
再审审理需要依据新证据定案。最终,办案工作人员核查发现,张女士提供的12306通话记录为纸质版本,没有具体通话时间,并且录音光盘的创建时间晚于事发当日。
这说明什么?
并非张女士陈述的提前核实完毕再转账,实际情况是张女士拿到铁路票据后就直接付了账,并非拨打12345、95306、核对内部承运登记簿、确认货物装车后才付款。
所以,再审依法改判,撤销铁路公司与上游公司恶意串通的认定,判令铁路公司在上游公司无法返还1138万货款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再审改判!铁路终于不用全额赔钱了?
《民法典》第59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由此可知,卖方收钱必须发货,第三方违规出具虚假凭证需担责,但无需一概全额赔偿。
本案核心争议:铁路公司该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一审、二审认为:玉米并未装车,铁路却开出60张货运票据,认定双方恶意串通,判决铁路公司全额连带赔偿1138万。
但再审核查证据后查明:没有证据证明铁路参与串通诈骗。张女士所谓核验后付款的证据存在瑕疵,实际是见票直接付款,未做核实。
法院最终认定:上游公司收款拒不发货,构成根本违约,需返还1138万货款,并支付113.8万违约金;
铁路公司违规开票存在失职过错,但不属于合伙诈骗,一二审判决过重,予以纠正。
再审最终改判:撤销铁路公司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很多人不理解,觉得结果差别不大?其实天差地别!
连带责任:可直接找铁路要全款,回款快、有保障;
补充责任:必须先执行上游公司资产,上游无力赔付的部分,铁路才兜底。
简单来说:上游承担全部主责,铁路仅兜底补责,再审大幅减轻了铁路的赔偿压力。
这事你怎么看?素材来源于大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