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邓丽君的事业如日中天。一家台湾片商看中她的超高人气,决定重新上映她于1971年(时年17岁)主演的歌舞片《歌迷小姐》。片商在重映时,将片名改为《邓丽君成名史》,并以此作为“新片”进行宣传,旨在吸引不明就里的歌迷。
邓丽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非常直接地表示这是一部旧作,并坦言自己当时年纪小、演技生涩,建议粉丝“大家别去看,演得很烂”或“以免失望”。她认为片商不应以改名的方式误导观众。
邓丽君的这番坦诚言论,直接影响了电影的票房。片商认为她的公开批评损害了公司利益,于是以“诽谤罪”将她告上台北地方法院,要求她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图是她当天出庭的情景,身穿干练的白衬衫、条纹西装和灰色职业套裙,留着齐肩短发。面对法院外蜂拥而至的记者,她丝毫没有被告的紧张感,反而单手插兜,笑容明媚,神态自若地向媒体打招呼,气场强大,仿佛出席一场发布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