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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男子花了73万8,买了套60平的二手房,结果住进去才7天,他妈带娃下楼

浙江绍兴,男子花了73万8,买了套60平的二手房,结果住进去才7天,他妈带娃下楼遛弯,邻居嘴一快说漏了,说这房子不太好。他妈追问,对方又不肯讲了。男子一打听才知道,这房子里住的人在20年前出过非正常离世的事。男子找房东蒋女士退房,对方就是不认,说自己都是第6个房东了,根本不知情,还反咬一口说男子是看房价跌了想找借口退钱。一审男子赢了,合同作废退钱,结果二审直接翻盘,男子傻眼了。

当事人唐先生是湖南人,常年在绍兴务工定居。

多年租房的漂泊生活,让他下定决心要买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经过多方筛选比对,他最终选定一套近六十平米的老旧二手房。

这套房屋总价七十三万八千元,敲定房源后,双方顺利签约过户,唐先生很快完成收房,一家人搬进了新房。

七天后,唐先生母亲带着孙子下楼散步,和小区邻居闲聊时,无意间听到邻居提及这套房子风水不佳,不适合常住。

老人当即追问具体缘由,但邻居察觉失言,无论老人如何询问,都不再多说半个字,只闭口回避话题。

邻居反常的态度,让唐先生一家人开始对房子起了疑心。

为了打消心中顾虑,唐先生开始走访小区的老住户、查询房屋的过往记录。

经多方核实后,得到了一个让他难以接受的真相,这套房屋在20年前,曾发生过住户非正常离世的事件。

得知真相的唐先生难以接受,这套承载全家期待的新房,竟是大众认知中的凶宅,这类房屋严重违背大众居住认知,也会给居住者带来极大的心理负担。

唐先生第一时间联系了房东蒋女士,提出退房退款的诉求,他认为房东刻意隐瞒房屋重大负面信息,存在交易误导行为,合同理应作废。

面对唐先生的维权诉求,蒋女士直接拒绝所有协商要求,她表示自己并非房屋原始房主,只是第六任转手业主,从未听说房屋的过往旧事。

蒋女士还认为时隔二十年之久,即便房屋曾有过往事,也早已没有追溯意义,她直言唐先生是因为当下二手房房价下跌,心生悔意刻意找借口退房。

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沟通彻底破裂后,唐先生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判令蒋女士全额退还购房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支持唐先生的诉求,认定双方购房合同无效,判令蒋女士退还全部购房款项。

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重新梳理案件细节、核查全部证据后,推翻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唐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场判决结果截然相反,让唐先生彻底难以理解。

相同的案件事实,为何一审胜诉二审败诉,核心争议点到底卡在何处,这也是所有买房者最关心的问题。

同样是凶宅购房纠纷,为何二十年的时间跨度,能直接改变最终判决结果,最终判定的核心标准到底是什么呢?

1,二手房交易中,房主到底需要披露哪些房屋历史信息,披露时限有无明确规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7条法条内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所有民事交易的基础准则,二手房买卖也包含在内。

很多人会认为,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记录,属于影响交易的重大信息,卖方必须主动告知。

但这条准则没有配套的细化执行标准,法律目前没有明文界定凶宅的统一概念。

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房屋过往负面信息的强制披露年限。

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细节、时间跨度、交易场景综合判定,没有统一标准答案。

2,结合本案来看,一审法院支持唐先生,核心依据是重大误解原则。

据《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审认为,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是足以影响购房者购房决策的关键信息。

唐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约购房,属于典型的重大误解,合同可依法撤销。

3,二审推翻判决的核心依据,同样围绕法条展开,但侧重点完全不同。

二审法院重点核查了卖方的主观行为和证据链条,聚焦是否存在刻意隐瞒的欺诈行为。

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是卖方明确知晓房屋问题,且刻意隐瞒误导买方。

二审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无法证明蒋女士知晓房屋二十年前的过往事件。

案涉房屋历经六次转手,二十年时间里,历任房主均未记录、披露该事件。

蒋女士作为第六任房主,无任何渠道知晓该历史,不存在欺诈隐瞒的行为。

这也是二审改判的关键原因,法律既要保护购房者权益,也要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能无限度扩大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和年限。

最终,二审改判唐先生败诉,合同有效,不支持退房退款。

对于这起一审胜诉、二审翻盘的凶宅购房纠纷案,你觉得现行的二手房信息披露规则是否合理,买房者该如何有效规避此类买房风险,欢迎大家留言交流讨论。

信息来源:1818黄金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