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情侣到酒店开房,两个人在房间里必定要有自己的隐私事情要做,睡了一晚上后,谁知道小伙子发现,房间内还有个小窗户,如果站在外面走廊里,房间里面发生的事情可以看的一清二楚。回想起昨晚,可能个人的隐私已经被人给偷看了,情侣俩要气死了,立刻找酒店说理。小伙子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遭到酒店拒绝。
(哈尔滨日报6月2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提供了不合格的房间,小窗户能偷看房间里面,也没有窗帘,也没有任何的遮挡,回头酒店还不赔偿,这件事肯定是没有道理的。
沈先生跟女友来到上海看演唱会,二人就去酒店开了房间。
入住当晚,两个人进入房间之后,因为很累,早早的也就睡了。
但是该有的个人行为,洗澡、换衣服,或者其他更隐私的事情,肯定该发生的也都发生了。不过房间本来就是个人的私密空间,这个还是要有保障的。
第二天,屋内的情侣发现:隐私根本就保障不了!
为什么呢?因为,房间里有一个小窗户,如果站在走廊处,往房间里看,是可以将房间里的内容,看的清清楚楚的。
这个跟直播休息,有啥区别?
看到这个情况,情侣俩几乎都有心理阴影了,想起昨天晚上,两个人在房间,毫无防备的,可能做了不少个人的事情,万一一个不小心,门外有人在偷看,这件事,想想都很后怕啊!
想到此,沈先生立刻就联系了酒店的前台,跟他们协商处理这件事。
沈先生认为:你们还是一家连锁的,怎么就没有考虑到顾客隐私的事情呢,住房安全太没有保障了,这个就是个低级错误。
酒店一方却说:那边有个门,要是不专门窝到门口,大致看过去,是看不到房间里的。并且高度是一米九,也得是个一米九以上的大汉才能看到呢!
直到这个时候,酒店还在狡辩。但是想要偷看的人,会很老实的不趴到门后去看,而且可以看的一清二楚的。
据此,酒店工作人员就不再辩驳。
沈先生提出了“退一赔三”的诉求,然而,却直接遭到了酒店的拒绝。
既然酒店不同意,沈先生也准备报个警,回头再公开这件事,准备走法律途径来维权。
本来沈先生是订了两个晚上,第二天的时候,他赶紧收拾了行李,带着女友去隔壁的酒店入住了。
从法律上来看,如果店家存在欺诈的情况,则可以申请退一赔三。如果不能证明店家有这类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能很难主张退一赔三。但是其他的赔偿还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我们可以看一下法律这方面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随意刺探、侵扰、窥探、泄露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隐私权。
侵犯隐私权则构成民事侵权,不管是酒店还是其他个人,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还需要尽到民事赔偿责任。
《民典法》第1032条规定:酒店房间作为个人的隐私空间,不可以随意窥视宾馆房间内的情况,不可以窥视个人的私密活动等,否则均构成侵权。
本案件的事实在于,走廊属于酒店的公共区域,窗户设计在走廊部位,会导致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的窥探到房间里的内部情况,酒店已经制造了并且维持了可以被窥探的危险状态。
总之,酒店已经构成了对住客隐私的消极侵害,并且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8 条规定,宾馆、酒店等作为经营场所,应该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含隐私安全的保护等。
消费者支付了房费,酒店就应该提供安全、私密、符合通常使用标准的住宿服务。
但是酒店却提供了一个不合格的场所——没有隐私保障、随时可能被偷窥。
所以说,这家酒店严重不符合行业的规定,并且酒店的规格、标准、设施、服务等均存在瑕疵。酒店需要依法做出民事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规定,如果店家或者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况,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第一、主观故意:酒店明知道窗户这样装置会被偷窥,还要故意隐瞒事实;
第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提前告知走廊可以看到房间内部;
第三、引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决定:消费者不知情,预定了这间错误的房间。
但是从案件来看,酒店经营者并非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主张无法得到满足,沈先生还可以主张:退还房费、赔礼道歉、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费用。
信源:哈尔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