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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女孩在26楼等电梯,结果开门出来一位醉酒男子,女孩不认识他,看了一眼就急着

昭通,女孩在26楼等电梯,结果开门出来一位醉酒男子,女孩不认识他,看了一眼就急着上学了,可是这位男子却闯进了她的家中,看到女孩的妈妈正在洗澡,便强行拉着对方朝儿童房走去,女孩的妈妈惊慌失措,使出浑身力气,把醉酒男子推开,抓起手机报警。最后,民警认定男子属于强制猥亵罪,申请检方批准逮捕,检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还不能证明男子主观意图想要侵犯他人,因此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通知。女孩的妈妈不服,说自己都鉴定为轻微伤了,不管他是不是醉酒,他都闯入自己家中实施侵犯,难道不该严惩吗?

据悉,说起这个事情,王女士就非常生气,自己好好的在家中洗澡,却被一个陌生的喝了酒的男子闯进来,还想把自己拖到儿童房进行侵犯。

当时自己是看着女儿去上学,把门关好了才去洗的澡,那么这个男子是怎么进来的?她真的是一头雾水。

而男子一直说是自己喝醉了酒,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发生了什么,完全是一种懵逼的状态。

可是王女士身上确实有男子想要对自己侵犯时候留下的勒痕,最后也界定为轻微伤。

要不是当时自己拼命挣扎,用力推开男子,说不定自己真的被对方侵犯了。

本以为有伤情鉴定报告,又有监控显示,男子确实闯进了家中,就能够认定对方强制猥亵,严惩对方。

可是现在检察院却提出了疑问,男子检测出的酒精含量是112.32mg/100毫升,所以证明对方是醉酒状态。

既然是这样,那怎么能认定他主观上就想去对王女士进行侵犯呢?

王女士听到后却反驳,自己在里面洗澡,你如果醉酒了,你就进房间来沙发上睡觉,都情有可原,但是你却冲进了浴室,还拖拽自己朝儿童房走去。

这不是有预谋是什么?

可是,检察院觉得这只是王女士自己的说辞,房间里没有监控,看不到画面,不能佐证这些证据,认定对方有强制猥亵行为。

最后只能因为证据不足,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

最后,男子还因此办理了取保候审。

女子实在想不通,直接找来记者,说明了当天的情况,想要讨回公道。

不过,民警也说了,不予立案并不代表这个事情就结束了,后续还会侦查,如果有新证据能够证明男子有罪的,绝不姑息。

这件事,为啥被认定为证据不足?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这里面牵扯到好几条关键规定,我们可以一条条说清楚。

首先,关于强制猥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写得很明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这个罪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有暴力或强迫行为,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想实施猥亵、满足私欲。

本案里,客观上确实有闯入住宅、拖拽、致轻微伤的行为,王女士身上的勒痕也做了鉴定,属于轻微伤。

但检察院纠结的是:男子当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12.32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他一直说自己“断片、不知道干了什么”。

屋里又没有监控,只有王女士一个人的陈述,没有直接证据能百分百证明他当时就是抱着猥亵目的进来的。

法律上讲究“疑罪从无”,只要不能排除“喝多了失控、走错门、行为混乱”这种可能性,就没法硬判强制猥亵罪。

其次很多人会问:喝醉了就能免责吗?答案是:不能。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喝酒是他自己选择的,不能拿“喝多了”当挡箭牌。

但醉酒虽然不能脱罪,却会影响法官、检察官对“主观意图”的判断——醉得越厉害,越难证明他是“故意”要干坏事。

再来说最关键的一点:就算强制猥亵定不了,这名男子的行为,依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叫非法侵入?

就是没有经过主人同意,擅自闯进别人家里。

王女士明确说自己送女儿上学后关好门才去洗澡,门锁也没有被撬痕迹。

不管这名男子是走错、喝糊涂还是故意,他未经允许进入私人住宅,本身就已经触犯法律。

更何况他还闯进浴室、拖拽女主人、造成轻微伤,情节更严重。

也就是说,哪怕最后强制猥亵因为证据不足定不了,警方完全可以继续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他的责任,一样可以判刑,不是“取保就没事了”。

最后还要说清楚: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

它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意思是暂时不把人关进去,但案子还在继续查。

民警也说了,后续还会继续侦查,只要能补充到新证据——比如楼道完整监控、入户方式的证据、现场痕迹等,依然可以重新申请批捕,甚至两个罪名一起追究。

总结下来就是:王女士的遭遇完全值得法律保护,醉酒不能免责,入户本身就是犯罪,轻微伤也是有力证据。

现在不是男子没事,只是强制猥亵这一条证据链还没闭环;非法侵入住宅这一条,完全站得住脚。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浪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