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磕断牙,算不算工伤?浙江湖州,一男子在公司食堂吃饭,被一块鸭骨头卡断了牙齿,因为是在工作时间受的伤,他便上报了工伤赔偿。结果,前脚刚提交申请,后脚就收到了辞退通知,赔了牙齿又丢了工作,这让他有苦说不出!
5月4日,郭先生入职一家机械设备厂,负责升降机设备的组装工作,合同期一年,试用期三个月。厂内设有食堂,郭先生平日里也经常在此用餐。
5月12日,郭先生照常来到食堂,点完餐后,他把米饭和菜拌在一起吃。吃到一半,他突然感觉自己的下牙被硬物磕断,一看,罪魁祸首竟是一块鸭骨头。
郭先生认为,自己是在上班期间意外受伤,理应可以报工伤,于是他上网查询了相关的规则和条件,确认可行后,便找到了自己的部门组长和主管,上报伤情。
郭先生想着,自己刚来到这里工作,生活压力本来就比较大,如果能工伤赔偿一部分费用,自己的经济压力也能够减轻不少。
但不久后,安全部驳回了郭先生的申请,并回复了一份告知函,称经过审核,认为郭先生的伤属于陈旧性损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公司认为,郭先生的牙齿本就松动,并不是完全由鸭骨头导致。文件中还提到,即便下牙脱落确实是鸭骨头导致,也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对此,郭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他认为告知函没有法律效力,缺少基本的公信力和说服力。
于是,郭先生拟写了一份“致安全部的回复函”发回给相关负责人,其中包括三个主要观点:
第一,他不认可对于伤情的鉴定结论,对方仅凭自己的检查报告所中提到的“未见明显伤口和渗血”,就判定这是陈旧性损伤,缺少权威的医学报告或依据。
第二,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因工作的相关必要行为受伤,依法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第三,是否属于工伤,需要由当地人社局来判断,不接受公司的单方面意见。
5月18日,郭先生将情况上报给了人社局,并收到了审核回执单,里面判定,郭先生的伤情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现予受理。
没想到,郭先生前脚刚拿到回执单,后脚就接到了辞退消息。理由是郭先生的安全风险过大,要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郭先生提供了一段录音,内容是他与主管的对话:
对话中,对方提到,郭先生的牙齿本就不牢固,时常晃晃动动,很有可能自己松动了,不能证明就是鸭肉所导致的。
郭先生对此很愤怒,称连检查报告上都没有提到自己牙齿有问题,对方没有依据做出这种鉴定。
对方又说,全厂两千多号人同一天都去食堂用餐,很多人都吃了鸭肉,却只有郭先生出了问题,这是郭先生自己的问题,而非食堂饭菜的责任。
郭先生则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这属于意外,食堂即便不是故意为之,但也确实导致自己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安全部却以自己风险过大为理由辞退,很不合理。
事后,公司要求郭先生签署“自愿离职申请”,而后才肯给他发放剩余工资。郭先生无法接受,他认为,既然开除自己,为什么又要求自己签署自愿离职呢?
郭先生表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辞退,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相应的辞退赔偿。所以,他希望支付牙齿的治疗费、把工资结清,并进行相应的赔偿,但公司始终没有予以明确的答复。
调解员联系到人事部门,但对方表示,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纠纷,已经由人社局、劳动局在受理,到时候按照相关部门反馈的诉求来处理即可,公司不接受另外的沟通和采访。
当地人社局反馈,郭先生的伤情只是开始受理,至于能否认定为工伤,结论还没出。对方表示,5月18日提交的申请,预计要两个月左右才能有结果。
那么,被鸭骨卡断牙齿究竟算不算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如何界定是否“因工作原因”,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三条,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所以,郭先生吃午饭的行为确实属于在合理场所内解决基本生理需求,但他需要证明此次受伤不是完全因为个人原因所造成,即公司存在某种疏忽或责任,才能被判定为工伤。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