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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相太难看了!”浙江绍兴,一男子花738000,买了套60平的二手房,入住7天

“吃相太难看了!”浙江绍兴,一男子花738000,买了套60平的二手房,入住7天后,母亲带孩子下楼玩,邻居告诉男子母亲,他家房子不好,问为啥不好?对方三缄其口,男子听母亲说完,心里咯噔一下,一打听,他房子里20年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男子愤怒的要求房东退房,房东:都是20多年前的事了,我是第6个房东,我压根不知情,你是看房价掉了,觉得买亏了,让我贴钱,想得美!双方对簿公堂,一审男子胜诉,法院判决购房合同作废,房东退钱。房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让男子傻了眼。

2024年,绍兴。唐先生在购房合同上签字时,手是抖的。73.8万,掏空了所有积蓄,还欠着亲戚朋友的债。60平米的老房子不大,但够一家人住,终于不用租房了。

他从湖南来绍兴打工多年,一直想有个自己的窝。

拿到钥匙那天,全家人都乐坏了。简单收拾了一下,一家人就这么搬了进去。唐先生以为,苦日子终于到头了。

谁想到,噩梦才刚刚开始。

住了整整七天,母亲带着孙子下楼遛弯。一个老邻居看见她们,犹豫了半天,凑过来小声说:"你们家这房子……不太对劲。"

老太太一听就急了,追问怎么回事。老邻居摇摇头,不肯再说了,叹口气就走了。

回家后,母亲把这事告诉了唐先生。他心里咯噔一下,越想越不对劲,开始四处打听。他焦急地向小区老居民打听情况,众人起初都闭口不谈,最后才悄悄道出这栋住宅曾发生过人命事故。

二十多年前的非正常死亡。按老百姓的说法,就是"凶宅"。

唐先生感觉天都塌了。一想到全家人天天住在这样的房子里,他就浑身不舒服,晚上翻来覆去睡不着觉。家里还有小孩,他实在接受不了。

他立刻找到卖房的蒋女士,要求退房退款。

蒋女士态度很硬。她说自己是这房子的第六任房主,买房时根本没人告诉她这事,她也从没住过一天,买来就一直租出去了。这么多年过去了,前面换了好几任房东,谁会把这么久以前的事告诉她?

蒋女士反过来指责唐先生,说他就是因为房价跌了,觉得买亏了,找借口想让她贴钱。

房子已经过户,钱也付清了。蒋女士表示,绝不可能退。

双方谈崩了,只能打官司。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凶宅"法律上没明确定义,但按老百姓的传统观念,房子里死过人确实让人心里不舒服,也影响房子价值。这种信息对买房人很重要,应该在交易时如实告知。虽不能证明蒋女士有意遮掩过往,不过唐先生签约时并不了解实情,此次交易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审判决:撤销合同,蒋女士退钱,唐先生退房。

唐先生松了口气,以为这事能解决了。

可蒋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结果让唐先生彻底傻眼了。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唐先生的全部诉求。理由是:买卖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已经履行完毕。唐先生没拿出足够证据证明蒋女士卖房时知道这事还故意隐瞒。既然蒋女士确实不知情,那她就没过错,合同不能随便撤销。

终审判决。唐先生输了。

这结果对他简直是晴天霹雳。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明明是受害者,花光所有积蓄买了套有问题的房子,最后却输了官司。现在房子砸手里了,住也住不舒服,想卖也卖不出去,欠的钱还得慢慢还。

蒋女士也觉得自己委屈。她说自己要是知道这事,也不可能买这房子,更不可能留到今天。前面那么多任房东都住过或卖过这房子,都没出问题,怎么到唐先生这儿就不行了?

一个湖南打工仔的安居梦,就这样碎在了二审判决书里。

但这个案子真正戳中的,是二手房交易里那个一直没人管的黑洞。

二十多年前的事,到底算不算"必须告知"的信息?按这逻辑,十几年前的呢?只要出过事就得说,还是得看什么事?住过重病号、闹过家庭矛盾、之前租户有不良嗜好,是不是都得报备?

站在蒋女士的角度,她真是几手之后的房主,压根不知道当年的事,凭什么为几十年前的事背锅?

再站在唐先生的角度,总不能买个老房子前,还得把小区几十年的老底都翻一遍吧?

我们现在对"凶宅"压根没统一的法律说法,也没明确规定多久以内的事必须告知。《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义务,但现有法律没明确将二十年以上的历史事件纳入强制告知范围。

这次二审的核心就是:这事过去二十年了,前面好几任房主交易都没提过,现有证据证明不了现房东故意隐瞒。

普通买房人就成了最倒霉的那个。

其实这案子最该补的漏洞,不是纠结唐先生和蒋女士谁输谁赢,而是得把二手房交易的告知清单列明白。哪些信息必须主动说,时间范围多久,不说该担什么责任。

不然以后这种糊涂官司还会有,买房人踩了坑也只能自己认倒霉。

唐先生借的钱还没还完。那个六十平米的"家",他住在里面,心里堵得慌。

信息来源:华商网 2026-06-07 14:54 男子买房住不到 10 天得知是 “凶宅” 起诉败诉:砸我手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