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带着女友去旅游,高兴之余,就多次发生了男女间的关系,事后才想起要避孕,可是几个月后,女友发现居然怀孕了。这对情侣很不高兴,女友的手术费、营养费、误工费,情侣认为应该由医药公司出,是他们的药没起作用才导致的这一结果,因此,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医药公司赔偿5万元,结果法院作出了判决。
据悉,张某趁着假期,带着自己的女友去大连旅游,二人正在热恋期,来旅游也是为了促进感情,因此,闲暇的时候发生点亲密关系非常正常。
他们就这样在大连相处了两天,要离开的时候,突然才想到,两人还没有到谈婚论嫁的时候,要是有了小宝宝怎么办呢?
最后两人赶紧跑到药店,买了避孕药后就赶紧服下了。
这时候,两人才放心了,因为药盒上说的是72小时服用都有效,而他们是在60小时之内服下的。
可是几个月过去了,女友发现自己的月经迟迟不来,这时才怀疑怀孕了。
结果检查还真是这么回事,所以他们认定就是去大连的时候意外怀孕了。
但是这个结果他们并不满意,他们现在还没有做好做父母的准备,因此,最后决定还是去做一个小手术。
看着女友受苦了,还白白花了那么多钱,后续的营养费、误工费这些开销也不少。
所以男友认为这笔钱得有人承担,而不是由他们两人来承担,因此想到应该是药效不行,应该起诉医药公司。
另外,药店的员工也不专业,在他们购买的时候没有告知他们多次同房会降低药效,如果知道药效会降低,他们可能会采取更加稳妥的办法。
所以这对情侣觉得他们的要求并不高,索要合计赔偿5万元,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可是法院接到这个案子也是谨慎审理,梳理了案情。虽说情侣声称是60小时之内服用的,但是他们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这也是医药公司提出质疑的一点。
另外,他们只提供了购票凭证,但是他们并不能证明服药后双方没有再次发生亲密关系,这也是医药公司提出质疑的地方。
所以基于这两点,法院没有判决医药公司赔偿他们5万元,因为情侣提供的证据不足。
他们只能提供购药的凭证,证据链条完全不能闭环。
药物买回去之后,他们如何操作、后续是否再次同房,没有人可以证实,他们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因此,这笔损失只能由他们自行承担,法院也告诫大家,提前做好防范措施,这才是最稳妥的办法。
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药品生产方与销售方需要如实告知药品的功效、使用禁忌以及影响药效的各类因素,但这不代表药品需要做到绝对的效果保证,也不意味着出现意外结果,就可以直接归责于药品本身。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看到紧急避孕药标注72小时内服用有效,便会默认在规定时限内服药就一定可以成功避孕,往往会忽略影响药效的其他客观条件。
情侣在事后发现意外怀孕,花费了手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开支,多次沟通无果后,便将药店与医药公司一并告上法院,主张赔偿共计5万元。
为了证明自身无需承担责任,医药公司和药店方面表示,所售药品具备正规注册批号、质量检测报告,进货渠道也完全合规,不属于不合格药品。
其次,相关人员说明,紧急避孕药本身无法实现百分之百避孕,频繁发生亲密行为,确实会对药效造成影响。
再次,对方提出,情侣仅口头表述在60小时内完成服药,却无法拿出有效证据加以佐证,同时也不能证实服药之后,二人没有再次发生亲密关系。
综上,医药公司与药店认为,情侣的赔偿诉求缺乏依据。
根据双方提交的全部材料,能够确认涉事避孕药为合格产品,药品说明也从未承诺可以百分百避孕。
按照情侣的说法,二人在旅游期间多次发生亲密行为,返程前才服用药物,结合药物特性,无法排除多种因素导致避孕失败的可能。
其次,自服药到发现怀孕的这段时间里,情侣也无法证实双方没有再次发生亲密行为,现有证据无法完整还原全部过程,无法认定避孕失败是药品失效直接造成。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定原告方举证不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因此驳回了情侣的赔偿请求,相关损失由二人自行承担。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来源于: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