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女警胆子有点大!私盖公章,赊购烟酒店烟酒茶365万,警察诈骗是知法犯法。
安徽滁州定远县,闫某艳,定远县刑侦大队37岁女民警,一位真正的刑警。
在普通个体户眼里,“刑警”两个字,代表着公权力、代表着不容置疑。
她用“单位招待需要”为由,一次又一次赊购烟、酒、茶叶等高端消费品,金额从几万、几十万滚到上百万。
因为信任这身警服,因为忌惮“公安”的面子,个体户们不敢催款,不敢质疑,只能一次次发货,一次次等待。
受害者中,最特殊的是一位辅警——定远县公安局某乡镇派出所的同事。
当时闫某艳以招待用酒名义,让他垫付了2.4万元。因为是同事,因为她是刑警,这位辅警未多加怀疑,最终血本无归。
更令受害者们无法接受的是,闫某艳与部分商户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上赫然盖着“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鲜红公章。
其中一笔444万元的供货合同,待还金额高达199万元,公章赫然在目。
一位受害者面对镜头,喃喃自语:“她说是公安的,公章也是真的,我们怎么会怀疑?这钱我们找谁要去?”
闫某艳的行径最终败露。经法院审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单位招待需求,骗取15名受害人财物,累计认定诈骗金额3,568,480元,数额特别巨大。
2025年,明光市法院异地审理,以诈骗罪判处闫某艳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
然而,受害者们称,闫某艳实际涉案金额接近700万元,截至宣判仍有356万元未能追回。
8年刑期,无法填补受害者数百万的资金窟窿。最让受害者揪心的,是那199万盖有公章却无人认账的欠款。
面对持“公章合同”追债的个体户,定远县公安局书面回复,言辞冰冷:涉案合同系闫某艳私自制作并私盖公章,属个人诈骗行为,公安局无支付责任,且“公安局从未委托闫某艳购买烟茶酒,无其他材料显示公安局应支付款项”。
局方称,公章虽是真实的,但属闫某艳“私盖”,未被单位授权。
受害商户反驳道:“她用刑警的身份,再加上公章,我们怎么会怀疑?我们用真金白银供养着人民的警察,而警察却拿着公章收割我们。这到底是个人诈骗,还是单位失察?”
公章是单位意志的象征,一旦公权力与犯罪挂钩,受害人的权益便显得无比脆弱。此案背后,是公章管理与单位赔偿之间复杂且激烈的法律博弈。
第一,闫某艳为何构成诈骗罪而非招摇撞骗罪?
本案中,闫某艳虽利用民警身份获取信任,但其行为核心是“虚构单位招待事实、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且金额特别巨大。
如以招摇撞骗罪论处,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与诈骗罪最高无期徒刑相比明显较轻,不能罚当其罪。
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时,择一重罪处罚——诈骗罪无疑是更重的那个。
第二,单位公章“私盖”,公安局真的不用赔吗?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闫某艳作为刑警,其职务身份和掌握单位公章的便利条件,本身即是单位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疏漏的铁证。
四年间,总金额高达700万元的赊购行为,单位财务和采购流程竟无一预警、无一核查,单位在公章保管、使用审批、财务管理制度上的明显过错,很可能导致法院最终判决公安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民事追偿与受害人救济路径。
目前,法院已就受害者申请追缴违法所得进行执行立案,闫某艳也向受害人主动退赃退赔了一部分。
但窟窿太大,仍有数百万元未能追回。个体户可选择通过执行程序追缴闫某艳个人财产,也可另案起诉定远县公安局,主张其因公章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害赔偿。两者可以并行,互不冲突。
闫某艳已服刑出狱,她或已隐姓埋名。但被她的公章和警服欺诈的个体户们,还在为巨额损失奔波。
他们最不愿接受的,不是钱没了,而是公安局“一纸撇清”的冷漠。
“既然是她私盖的,那我拿着盖了你们公章的合同,怎么就成了废纸?”受害者的质问,直指公章管理制度的核心漏洞。
这次“官骗”风波留下的,除了刑期,还有尚未追回的百万欠款,和一个尖锐的问题——当单位公章被用作犯罪工具,单位究竟该以“个人行为”全身而退,还是该为长期失察与制度缺位付出代价?
法律的红线,绝不能因公章上刻着单位名字就模糊不清。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