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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一男子花费73.8万元购买了一套60平方的二手房,入住之后母亲带着孩子

浙江绍兴,一男子花费73.8万元购买了一套60平方的二手房,入住之后母亲带着孩子下楼玩,邻居告诉母亲一个可怖的事情:你家房子不好。母亲一听内心咯噔,打听之后才知道,这个房子之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男子很愤怒,要求前房东退房。房东也委屈:都是20年前的事了,她是第6个房东,完全不知情。房东还表示:是房子掉价了,你要我贴钱吗?双方争执不下,准备上诉处理。

谁知道,一审后,要求房东退钱;二审后,判决又让男子傻眼了。

(1818黄金眼6月8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唐先生原本是湖南人,后来跟妻子来到绍兴这边打工,感觉租房的日子也过够了,一咬牙,凑到了60万,在绍兴买了房子定居。

本来以为,这些彻底结束漂泊的生活了,以后可以安居乐业了。

全家人都开开心心的搬进了新家,准备开启全新的生活。

谁知道,刚住进去,就得知了一个意外的消息,唐先生一家都蒙圈了。

这一天,唐先生母亲带着孩子下楼去玩耍,这个时候邻居凑来说:你家房子不好。

老人家心想:这人咋回事,我们刚搬新家呢,你怎么能这样说。

邻居又继续说:真的呀,不骗你的,你家之前出现过非正常离世的事件。

母亲听了之后,立刻带着小孩回家,并且将这件事赶紧就告诉了儿子唐先生。

唐先生一听,也是要气坏了,立刻就找到上一个房东蒋女士,想要退房。

可是,听到唐先生这个诉求,她可不答应。蒋女士表示:怎么可能啊,我也不知道有这件事啊,而且都是20年前的事情了,我是第6任房主,我之前在交易的时候,也没有听说这件事啊。

随后蒋女士又表示:你是看到这个房子跌价了,就自己编造了理由吧,这个是借口,她可不答应,不可能给他来承担这个跌价的损失的。

眼看着双方也谈不拢,唐先生决定上诉,使用法律来解决。

一审之后,没想到相关部门竟然支持了唐先生,判定蒋女士的卖房合同作废,要求把钱给退回去。

蒋女士不服气,继续上诉。

谁知道,二审之后,唐先生反而败诉了,而且还是终审。

因为主要的核心就在于,事情已经过去了20年,之前好几任的房主在交易的时候,都没有提过这件事,所以没法证明,蒋女士在故意隐瞒。

但是,到底有没有出过这种事情呢,那就还要往前推6任房东,一个一个的去了解情况,这才能知道事实的真相吧。

还要把小区房子、几十年的老黄历,都去核验一遍?

这也没有道理,二手房这么烦,谁还敢买呢?

但是,有些信息,确实也需要依法做欧漏的,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否则谁做糊涂蛋?这类糊涂事情以后还会有。

总不能一直让购房者踩了坑,后续还要继续吃哑巴亏吧,这样也实在是没有道理。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的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房子里发生了非正常事件,属于影响购房意愿的重要事实,但是现在的法律,并没有将20年以上的历史事件,纳入强制的告知范围内。

因此,20年前到底发生了什么,有没有怪异的事情,这个也不好说。

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房东蒋女士知道事实真相却故意隐瞒误导消费,因此二审的时候,就没有支持唐先生的退房诉求。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没有故意隐瞒、欺诈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依据合同进行。

本案中,房东蒋女士自己是遵循诚信原则签订的合同,内容没有欺诈、隐瞒的行为,所以说不存在故意隐瞒、欺诈的故意性,就可以根据合同订立买卖合同。

但是,房东不知情,不代表买房不能退,没有欺诈,只不过这个房子可能确实存在瑕疵,也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现在的情况是,如果可以查到前几任是否构成了故意隐瞒的行为,如果确实有证据,他们确实存在欺诈的行为,那么,第6任房东可以向前任追偿。

那么还有一个事实就是,邻居都知道这件事,告诉了唐先生的母亲,那么邻居就没有告诉蒋女士?

要说蒋女士不知情,这个确实挺令人费解的,也太伤唐先生的心了,买房真的不容易,谁想要买下这类房屋呢?

大家说是不是?

信源:1818黄金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