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相太难看!”上海,一女子婚前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着她和母亲的名字,女子结完婚后,母亲去世,女子放弃继承,母亲那一半份额给了父亲,可没过多久,女子把房子卖了,卖房款重新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单独写着女子的名字,不料,女子离婚了,她打算把房子卖了,从新开始生活,她找好了买家,卖房合同都签好了,就等到房管所过户,不料,前夫告到法院,说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他要分割房产,申请查封了女子的房子,结果导致没法过户,买家认为是女子违约,也要到法院起诉,女子崩溃了。
吴女士着急上火,她被前夫告到了法院,前夫申请查封她的房产,说这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前夫想要分割,吴女士顿时气的火冒三丈。
这套房子,是她婚前和父母一起买的,房产证上写着她和母亲的名字。
可结完婚后,母亲去世,母亲那一半的份额吴女士和父亲都能继承。
吴女士放弃了继承,把母亲的一半全都给了父亲,这样一来,房产证上就写成了她和父亲的名字。
可没过多久,吴女士和父亲把房子卖了,卖来的钱给吴女士单独买了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写着吴女士一个人的名字,在吴女士的心里,这房子自始至终都属于她个人。
可没想到,丈夫可没这么认为,从吴女士卖房买房之后,他就认为,这房子转化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了,他也有份!
不久,吴女士婚姻出现了问题,慎重考虑之后,她和丈夫办了离婚手续。
吴女士想离开这里,她要卖了房子一切从头开始。
她找好了买家,和买家签了卖房合同,就剩最后一步,就是到房地产中心办理过户。
可万万没有想到,过户时吴女士被告知,这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吴女士大吃一惊,自己没做什么违法的事,怎么会被查封了房子?
原来,是前夫把她给告了,前夫申请法院把房子给查封了!
前夫认为,这套房子虽然是吴女士婚前那套房子卖了之后才买的,但是,新房子可是在他们婚后买的。
并且,前夫还说,买房子时,他还出资了10万,因此他就认为,房子已经转化成了他们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他告到法院,要求分割这套房子!
吴女士急了,这房子虽然是在婚后买的,可买房子的钱却是婚前房子卖了的钱的买的。
而且房子登记在吴女士一个人的名下,怎么可能分给前夫?
可房子被查封,没法给买家过户,买家也急了,并不知道这房子到底回事。
买家认为,既然房子不能过户,那就是吴女士违约,买家也要去起诉,吴女士四面楚歌,简直就要崩溃了。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另一方以继承人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放弃继承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吴女士放弃继承母亲的房产份额,本质是处置自己的继承权利。
而且吴女士放弃继承,并没有导致吴女士无法履行对他人的法定扶养义务。
因此吴女士的放弃行为合法有效,前夫无权主张放弃无效,也就不能对本来属于母亲的房产份额主张任何权利。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吴女士这套房产,全部购房款都来自她婚前与母亲共有的房产的售房款。
这套房产本身就是吴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仅仅是在婚后出售后转化为了新的房产。
整个过程财产来源没有混入夫妻共同财产,且新房登记在吴女士一人名下,因此这套房产本质还是吴女士的个人财产。
哪怕购买时间在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是前夫真的有少量出资,也仅能就出资部分主张补偿,无权要求分割房屋产权。
因此,前夫主张分割房产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吴女士不必担心,可以和买家积极沟通,吴女士只需通过诉讼厘清产权,就能解除房产查封,继续完成交易。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