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手里了!”湖南,一男子花73.8万买了一套60平的二手房子,可刚住了10天,听邻居说这是凶宅,20年前,有位老人非正常死在里面,男子急了,找原房主退房,原房主懵圈: 我是第6任房主,我哪知道20年前的事情?别人住都没事,就你事多!男子告到法院,说原房主隐瞒重大事项,要求撤销购房合同,一审判决,支持男子要求,撤销合同,原房主不服,提起上诉: 他是嫌房价掉了,买进来吃亏了要我贴钱!
唐先生在绍兴打工,时间一晃,过去了六年,他一直租住别人的房子,最大的心愿就是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去年五月,他挑中了一套不到60平的二手房,总价738000元。
手续办完,房子写在了妻子名下,一家人开开心心搬了进去,以为从此就能安心住下。
不料,住了不到10天,唐先生母亲带着孩子,她下楼遛弯,被小区邻居到。
邻居看他们是新搬来的,得知他们的门号,邻居语气立马变了。
有位老阿姨悄悄说了,20年前,这房子里出过非正常死亡的事。
唐先生懵了,赶紧去打听,确认这套房子最早的业主是个独居老人。
2005年年初,老人在房子里出意外走了,房子转到了儿子名下,之后就卖了。
唐先生急了,立马找原房主蒋女士理论,为啥要隐瞒房子是凶宅的真相,可蒋女士也懵圈,说她真不知道这事儿。
蒋女士买房子时候,她已经是第6任房主,之前发生过什么,她还真的是不晓得。
她本人没在房子里住过,买完后一直租给租户居住,每月租金2700元,也没听租户说过什么。
蒋女士本来打算把房子留给女儿,要是知道有这事儿,怎么可能会留给自己孩子?
可唐先生接受不了,好好的新房子住得浑身发毛,他们赶紧搬了出来,一纸诉状把蒋女士告上法院。
唐先生要求法院撤销买房合同,把房子退回去,把钱拿回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凶宅虽然不是法律概念,但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确实会让大多数买房人心里不舒服。
就算蒋女士不是故意隐瞒,这件事对唐先生来说也属于重大误解。
因此一审支持了唐先生的请求,判决撤销购房合同,双方互相退钱退房。
蒋女士就急了,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完、过户也办完,房款也交清了,整个交易流程没任何问题。
从保护正常二手房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不应该认定这件事构成重大误解。
因此,法院驳回了唐先生诉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唐先生傻眼,房子砸自己手里,住吧心里膈应,不住就这么白白搁着,他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其实,无论是唐先生或者蒋女士,两头都挺委屈,唐先生花全款买正常房子,平白知道了房子有这么个事儿,搁谁心里都不舒服。
可蒋女士确实是倒了好几手的房主,20年前的事儿她咋能知道?
二手房交易里“凶宅”信息的披露义务,得看原房主知不知情,明知不说才是欺诈。
只能说买二手房之前,一定要多跑几趟小区,多问问邻居,把房子的底细摸清楚再掏钱,别等签完合同才出问题。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而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要求误解的内容是合同订立的核心要素,影响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
蒋女士是第6任房主,对“凶宅”事实确实不知情,不存在隐瞒过错,且交易已经履行完毕。
因此,二审驳回唐先生撤销合同的请求,符合维护交易稳定的法律原则。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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