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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男子在餐厅用餐,看到隔壁桌的女子很漂亮,便时刻关注着对方的动向。结果发现女

长春,男子在餐厅用餐,看到隔壁桌的女子很漂亮,便时刻关注着对方的动向。结果发现女子喝醉了,虽然女子的丈夫还有其他亲朋好友在场,该男子还是大胆谎称是服务人员,愿意替她的丈夫分忧,送女子回家。丈夫非常感激,就把妻子拜托给了这位男子。谁知这个男子在送女子回家的途中,发现女子意识模糊,动了歹念,对女子实施了侵犯。

第二天,女子稍微清醒后,感觉身体不适,隐隐约约觉得是被人欺负了,因此报了警。

随后,男子也被抓捕归案。民警发现,他的作案动机居然是看到女子长得太漂亮,自己把持不住。此外,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供认不讳。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男子犯强奸罪,判处3年6个月。

这件事中的男子是拱某,女子是朱某某,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情节恶劣、多人作案、当众犯罪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强奸罪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借助醉酒、意识不清等状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此罪,会依法受到严厉惩处,法律绝不纵容此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

怎料,拱某在餐厅用餐时,只因见邻桌朱某某容貌姣好便心生邪念。

他趁朱某某醉酒、意识模糊之际,谎称自己是餐厅工作人员,骗取朱某某丈夫信任后,主动护送朱某某回家,途中借机对朱某某实施了性侵。

本案中朱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完全丧失自主判断与反抗能力,拱某利用这一特殊状态实施侵害,属于《刑法》中认定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范畴,该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案发次日,朱某某清醒后察觉异常并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将拱某抓获。到案后,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动机与全部作案过程,对强奸朱某某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结合案件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拱某认罪悔罪的表现,综合量刑规范考量,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本是根据拱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作出合理裁量,给予其改过自新、接受改造的机会,可拱某最初因自身贪欲触犯法律,亲手毁掉了自己的生活,着实令人唏嘘!

这起案件也再次敲响警钟,提醒广大民众务必恪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切勿因一时杂念铤而走险。

同时也提醒大家,外出应酬、用餐时务必看护好同行亲友,尤其是醉酒人员,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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