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因为家庭和婚姻的问题,长期失眠,很痛苦,她跟医生诉苦说,有时候真不想活了,医生认定她存在轻生和伤子的风险,让她住精神病院,女子明确拒绝,却被医生,社区,警务人员等人,强行带入精神病房,并且有工作人员说服女子前夫配合,导致女子住院161天,女子出院之后,马上申请司法鉴定,结果鉴定确认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她将街道和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161天,潘女士在精神病院里,吃了大把大把的药,失去了161天的自由,她, 一个正常的女子,一个孩子的母亲,却有161天无法见到孩子,这一段经历,如同恐怖的噩梦,缠绕着她,这痛苦远比长期失眠更痛苦。
当初她就是因为长期失眠,才找到医生想改善自己的精神状况。
当时因为家庭和婚姻的问题,她的内心有许多心结解不开,这些心结,日复一日,在她的内心里折磨着她,她常常在深夜流泪睡不着,在床上辗转反复。
长时间的失眠,已经严重影响她的精神状况,她还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她的身体不堪重负,精神常常处于崩溃的边缘,有时候她真的不想活了。
可她看着年幼的孩子,孩子嗷嗷待哺,她意识到自己不能再这样下去,这样很危险,她得赶紧去看医生,治好失眠的问题。
只有睡好吃好喝好,她才有可能有一个好身体,才能更好地照顾孩子,她是时候放下心结了,她决定去看医生,吃些药,治好自己的心病。
她的内心有太多的痛苦想跟医生说,她把医生当做知心朋友,甚至把自己最崩溃的话都告诉了医生,她向医生哭诉,她有时候真的不想活了。
结果就是这么一句话,她被送进了精神病院,强制治疗161天。
当时医生看到潘女士说这句话,就认定潘女士,有自杀以及会伤到幼子的风险,她就要求潘女士入住精神病院,治好自己的病。
潘女士当时听了医生的话也是大吃一惊,她不过是向医生诉苦而已,并非是真的想轻生,她深知自己身体的痛苦,只是长期失眠带来的,内心的痛苦也是家庭和婚姻带来的,她的精神完全没有问题,她能够清晰地分析每一件事情,也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说什么。
医生仅仅因为她这句话,就说她要住精神病院,她当然是明确地拒绝了,她不能进精神病院,家中的孩子需要照顾,她不能让前夫带走孩子。
潘女士明确拒绝了,但是医生,社区工作人员,警务人员等人,居然强行带她进入精神病房。
从此她开始了161天的痛苦经历,在这161天里,她得按照医生所说的,要大把大把地吃药,要配合医生的治疗。
在这161天里,她不能见到自己的幼子,在这里,她也失去了所有的自由,无论她说什么,医生和别人都不会信。
这161天,潘女士真的很痛苦,明明知道自己经历的是什么,也能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到底是什么,更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可是她在精神病院,被人当作精神病,没有人把她当做正常的人,这种痛苦真的比长期失眠还要痛苦,这种折磨真的是非人的折磨。
历经这161天,潘女士终于得以出院,她出院的第1件事就要为自己讨回公道,她进行了司法鉴定,她要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
司法鉴定结果确认为,潘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没有精神病,得到这个结果,潘女士马上将社区和派出所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强制收治程序违法。
可以说潘女士是强制被医生,社区和警务人员强行进入精神病院的,这已经违反了自愿的原则。
《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也就是入住精神病院要满足法定条件才可以实施非自愿治疗,一般情况下,如果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又或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才可以强制实施非自愿入住治疗。
具体到潘女士的实际情况,她只是诉苦,有时候真不想活了,具有伤害自身的危险,但是这句话也有可能是牢骚,就认定她符合入住精神病院,这不符合自愿原则。
所以说这161天属于强制收治行为,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构成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和第1183条相关内容的规定,若认定强制收治行为违法,则实施主体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潘女士被强制收治的这161天,她无法见到自己年幼的孩子,给自己构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现在司法已经鉴定,潘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她起诉街道和派出所,相关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你对潘女士的经历有何看法呢?来源:观威海 2026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