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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女子和丈夫入住酒店,第2天退房时发现,客房洗手台旁的台面上,居然有一个

浙江宁波,女子和丈夫入住酒店,第2天退房时发现,客房洗手台旁的台面上,居然有一个用过的成人用品,她当时就很不舒服,找到了酒店经理,酒店经理倒是很干脆,愿意赔偿4000元左右,还承担体检费用,夫妻俩体检回来,却被告知这个经理已经转岗离职了,不能赔偿4000元,只能退一间客房的房费461元,另外补偿200元,女子不同意了。
 
这怎能出尔反尔!明明说好的,可以退还当晚全部的房费,一次性补偿3000元,另外还承担他们两人的体检费用,这些钱合起来大概是4000元,并且双方都短信确认了,赔偿方案都已经说好了。
 
现在来了一句话,说这个对接的经理转岗离职了,新任的经理接手处理,就否认了前任经理的协商决定,只赔偿一间房费461元,加200元补偿,这不合理,更是不讲诚信。
 
发生这件事,张女士夫妇心情很是愤怒,张女士说,他们也不差这点赔偿,但是就是咽不下这口气,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如此出尔反尔,张女士夫妇不能就此了结此事。
 
张女士夫妇是在4月1日,和丈夫一起去谈业务的,当时他们接待的是外国的客户,所以订的是大酒店。
 
入住这么好的大酒店,酒店的环境和舒适体验自然是很好的,张女士常年出差在外,住过不少的酒店,对这样的大酒店,她一百个放心。
 
他们踏踏实实的睡了一个晚上,早上起来准备要退房的时候,不堪入目的事情发生了。
 
她在洗手台洗手洗脸,突然发现台面上有一个使用过的成人用品,她一看,就浑身得不舒服,当时就联系前台工作人员,要他们给个说法。
 
工作人员解释,那个地方是放吹风机的,保洁人员在打扫的时候,吹风机挡住了这个死角,就没有发现这个成人用品。
 
不管酒店怎么解释,不管这个房间是否有清理干净,有消毒过,有成人用品的存在,这是事实。
 
只要事实存在,酒店就推卸不了责任,当时处理此事的是大堂经理王经理,他的态度非常好,不但道歉了,并且还给出了处理方案。
 
王经理表示,两间客房的房费都退了,一次性补偿3000元,后续还承担他们的体检费用,算下来,赔偿的金额大概是4000元左右。
 
看着酒店的态度如此之好,赔偿又到位,张女士也是马上同意了方案,当时她还发信息确认了金额,王经理的回复也是肯定的。
 
这下张女士和丈夫才放心了,但是他们当时还有别的事情要处理,并没有马上去体检。
 
他们是在5月26日,才去体检的,体检完之后才酒店要求赔偿的事情。
 
可这个时候,出乎意料的事情发生了。
 
他没想到酒店出尔反尔,他们不愿意赔偿4000元了,并且对接处理此事的人都换了,他们只愿意赔偿一间客房的房费461元,加上200元的赔补偿。
 
张女士夫妇难以接受,他们看来是酒店主动提出的赔偿,信息也确认了,如此不认账,就是出尔反尔!
 
对此酒店表示,王经理的承诺,并不是酒店的意思,而是他私下沟通的结果,是个人行为,是酒店没有允许的,所以酒店也不认可这个赔偿方案。
 
并且对接此事的张经理表示,张女士在4月份的时候,他们俩都没有去体检,到了5月底来去体检,也没有给他们酒店提供体检发票,以及相关损失的证明,没有这些证据,就不能进行其他的赔偿。
 
在张女士看来,既然第1个赔偿方案已经协商好了,那就得按第1个赔偿方案进行。
 
但酒店想推卸责任,他们不认可。
 
遇到这样的事情,确实让人难以咽下这口气,对于张女士夫妇来说,可能他们也不差这点钱,他们在乎的是,酒店得说话算数。
 
张女士和丈夫入住这家酒店,和酒店构成合同关系,那么酒店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就应当提供干净,卫生,安全的住宿环境,洗手台面上留着用过的成人用品,酒店在清洁方面就没有达到卫生标准,所以这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这件事发生之后,酒店是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也就是要进行赔偿。
 
现在矛盾出在,承诺此事的是王经理,王经理现在又已经离职了,酒店以王经理离职为由,认为王经理的承诺是个人行为,酒店未允许,而不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时,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在张女士看来,王经理当时做出这个承诺,就代表着酒店,他和客人协商赔偿事宜,是正常职责,因此张女士有权认为王经理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
 
现在酒店出尔反尔,不愿意承认王经理作出的承诺,改变了赔偿方案,这是合同变更,这需要和张女士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的,如果张女士不同意,那么酒店可能就要按照王经理作出的承诺进行赔偿。
 
那么你认为酒店该赔偿多少钱呢?来源:闽南网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