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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水泥销售点这个老板应该一次性付清残障大叔的工资,并对强迫劳动一事作出补偿。不

保定水泥销售点这个老板应该一次性付清残障大叔的工资,并对强迫劳动一事作出补偿。不能说大叔家人来了把人领走就算完了。

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赶到河北保定清苑区那家水泥店时,眼前的场景让人心里一紧。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浑身上下糊满了水泥灰,站在一堆水泥袋边上,连张口说句话的力气都像被抽空了。

这个大叔每天凌晨五点就得爬起来,一天要扛二十多吨水泥。什么概念?一袋水泥五十斤,一天将近四百袋,装卸全程连一个口罩都没有。正常装卸工干三年都要落下职业病,他干了二十年。

老板被人追问时,反复强调“别人送的”,还补了一句更扎心的话——“死了就埋了”。这话一出来,整个事件的定性就不是什么收留不留留的问题了。一个活生生的人,从被别人转手送到这家店的那一刻起,就彻底被当成了没有感情的劳动工具。

二十年来,他没拿到过一分钱工资。老板的说法是:提供食宿,不算亏待。可问题在于,真正的帮助是给人自由,给人尊严,给人劳动报酬,而非把人当成一台免费运转二十年的永动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写得清清楚楚——以拘押、禁闭或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位大叔长期被限制人身自由,从事无休止的高强度劳动,这条法律他老板一条没落。

再看强迫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说得更直白——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的,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每天五点起床干到天黑,没有自由,没有报酬,这要都不算强迫劳动,那什么才算?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条也白纸黑字写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法律条文一条比一条清楚,可有些人的良心,一条都没沾上。

别以为我在上法律课,我是在说明一个基本事实——这根本不是什么好心收留,而是实打实的刑事犯罪。老板那种“别人送的”说法,在法律层面上就是在告诉所有人:他是个活人,但我从一开始就没把他当人看。

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事后处理方式。家属来了,把人领走,然后就没了然后。工资呢?二十年的补偿呢?一句道歉都没有?这种态度等于在说——人是你们的,带回去就行了,别的别问了。

这种“认领即了事”的处理方式,本质上是在用最省事的办法把整件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只需要家属出面把人带走就能免于追责,那还有哪个老板会怕强迫劳动的法律后果?

我查了一下数据,我国有超过8500万残疾人,具备就业能力的约3500万,实际就业的不到一千万人。也就是说,有两千多万残疾人连就业机会都没有。可即便侥幸找到工作,很多残疾人也长期遭遇薪酬不公、环境恶劣、权益被漠视的困境。

保定这位大叔就是一个血淋淋的样本。一个没有劳动防护、没有劳动报酬、没有基本尊严的人,在最底层被压榨了整整二十年。

更可怕的是,老板还说了一句“当地有关部门都知道这个情况”。如果这句话属实,那事情就可怕了——不是没人知道,是知道了没人管。这些年里到底有多少人看见了却装作没看见,有多少只手可以伸出来却没有伸,都要给公众一个交代。

同样让人愤怒的是,上官正义曝光后,水泥店对面一名邻居当着他的面开车冲过来,喊着“撞死你”。民警当场以威胁人身安全为由将其行政拘留7天。这条线尚且处理得干脆利落,可事件的主角——那位老人和涉事老板——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置结果。

有人可能觉得,把老人找回家就皆大欢喜了。真是这样吗?一个被强迫劳动二十年、身份被抹去、尊严被践踏的人,回到那个他从未真正“离开”过的地方,谁能抹去他身上那二十年水泥灰留下的烙印?

法律的力量,不在于条文多精美,而在于能落到实处。河南等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近年来帮助残疾农民工讨回了多起欠薪款项。山西某砖厂强迫智障人员劳动案中,主犯被数罪并罚判处13年有期徒刑,砖厂被罚500万元,受害人民事赔偿共计240万元。受害者是残障人士、作案时间长达二十年——这些情节,按照司法实践都是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如果法条摆在那里,最后的结果却是被侵犯者只要能回家就万事大吉,施暴者道歉甚至都不用,那法律的威严何在?怎么震慑下一个心存歹念的老板?

事件已经触动了公众的神经,接下来就看有关部门的答卷了。民事赔偿要到位,刑事追责不能缺席,涉事老板必须为自己二十年来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这不是“人情”范畴的问题,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法律的判决、社会的追问、公众的监督,缺了哪一环,这件事都没有真正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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