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了姓名邵之霆会减轻吗?邵之霆以中文报道公开了他的名字为由要求法官减轻处罚。的确有网友受到影响表示了担心,我认为绝对不会:
1、非法定理由:邵方提出的减轻处罚并不是法定理由,如果这是法定理由,难道张大鹏、周同、蒋中懿、翁偲喆、邹振豪、徐超、陈永扬、曹瑞安、 Ryan Cho、林晓征…这些人的辩护律师都是吃素的吗?他们都想不到唯独邵之霆想到了?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这都不是可以减轻处罚的理由。
2、程序问题:舆论评价≠法律评价≠刑事评价。这是公诉刑案,涉及隐私权问题不是公诉案件要解决的。如果是,那法官也不会只看邵方律师提交的中文报道。因为法定程序的要求是,作为减轻处罚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也就是说必须还要看检方的意见,怎么可能只听你一家之言?那检方完全可以提交香港“端新闻”的报道,该报道中邵之霆北京的熟人曾说: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邵出事一点不意外,邵在北京时就在科室炒股…那这些对邵不利的报道检方也会提供。
3、个人兴趣:那法官为何还要看中文报道?法官是基于上次其律师提出的意见做个回应,如果辩方提交他顺便看看,可能也想满足一下好奇心,仅此而已,没有实质上的法律意义。
德国是大陆法系不存在“法官造法”法官只能按照法条进行判决。德国刑法典以体系缜密逻辑严谨著称,是世界著名刑法典,是被各国学界引证研究最多的刑法典,我们国内就有译本(图3),翻遍刑法典也没有因媒体报道减轻处罚的规定。如果这都能减轻那通缉犯不是都可以减轻了?所以大家尽管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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