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开机换编剧#】#过会关键稿是重要的法律事实起点#近日,《莫离》编剧蒙淇淇发文称自己团队花一年写完《莫离》剧本、项目过会并锁定主创后被换掉,最后只被称为“初稿团队”,未能获得她认为应有的联合编剧署名。#蒙淇淇开撕白鹿#
当日,·晨视频记者从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的李振武律师获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而为创作进行的组织工作、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工作,通常不被视为创作。
因此,一部影视剧经历大纲、分集、剧本、多轮修改、导演调整、演员围读、后期改动后,能不能署名,主要还是看谁的智力成果真正进入了作品。
所以,蒙淇淇主张自己提供了“过会关键稿”,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起点,但它不能直接等同于“必有联合编剧署名”。
如果这份剧本的人物设定、主线结构、核心情节和台词表达,仍能在最终拍摄本或成片中被识别和对应,那么她至少具备了进一步主张署名权的基础。
但关键是,若最终剧本只是在原有构思上被大幅改写,甚至原有表达基本没有被沿用,就不一定存在署名权的法律基础。
因为,编剧署名的应有之义就是在自己的编剧作品上署名,如果作品都没有被采纳,显然就不会有署名了。
李振武律师认为,《莫离》剧组采用的是“初稿团队”的署名,这可能是剧组对于蒙淇淇所做的贡献的考量后加入的。
蒙淇淇也说,合同写了“按贡献度排名”,那么在片尾标注“初稿团队”可能正是这种贡献度的体现。
关于演员真的能决定换编剧吗?李振武律师称,也可以称之为“演员霸权主义”吧。“演员肯定有话语权,但我觉得今时今日,这种事件并不多。而且,目前公开信息并不能直接证明这一点。”
即便在市场逻辑里,演员具备项目号召力,因而对主创团队有一定建议权或影响力,但在法律结构上,影视剧的编剧聘用、署名安排、合同变更,通常仍然是制片方、平台、出品方、承制方等主体之间的事项。
如果所谓“塞编剧”只是凭借流量地位向制片体系施压,那真正需要审查的是制片方有没有违约、署名安排是否背离合同,以及该剧最终署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