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之霆发生在国内的性侵案件,德国到底有没有管辖权?
至少两位旁听者记述,邵方以德国没有管辖权为由对此做无罪辩护(图1-2)这是庭审的焦点,因为这是唯一的邵之霆直接实施性侵的证据,如果将这个剥离将极大减轻对其刑事的处罚。之前有媒体报道过管辖权但说得不太清楚(图5),本文帮大家整理一下思路:
邵之霆被指控于2019年至2021年在北京多次迷奸其未婚妻。该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根据属地管辖优先原则,中国拥有当然管辖权。德国若要行使管辖权,主要依据《德国刑法典》第7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图6)。该条款(代理性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三个递进条件:
第一,行为双罚性:该行为在犯罪地(中国)亦属犯罪,且德国刑法同样予以处罚;
第二,被捕要件:行为人(外国人)在德国境内被发现;
第三,引渡障碍:虽然根据德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RG)允许引渡,但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引渡请求、引渡请求被拒绝或引渡不可行。
在本案中,邵之霆被捕时已是德国居民,若中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正式引渡请求,或德国认为存在引渡障碍,德国当然具有管辖权。邵之霆持有儿童色情制品,协助迷奸和危险伤害这些都发生在德国,由德国对其涉罪统一审理是合法合理的。
来源:momo、赵小羊、南方周末、姜涛律师、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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