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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一起离奇的案子,让十几户做小生意的人欲哭无泪。 2021年5月到2024

安徽滁州一起离奇的案子,让十几户做小生意的人欲哭无泪。
2021年5月到2024年8月,整整三年多,定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37岁女民警闫某艳,穿着警服、拿着盖了公章的合同,在滁州13家烟酒店频繁赊账。三年下来赊了将近700万的烟酒茶,光一家商户就被欠了444万——到现在还挂着199万没还。
对商户们来说,赊给公安干警有顾虑,但最终让他们卸下防备的,是鲜红的公章和警服带来的信任背书。
闫某艳骗的不只是商户。她还以招待用酒为由,让身边的辅警鲁某垫付了2.4万元酒钱;又谎称能帮人消除酒驾记录,骗走了市民黄某3.7万元的高档白酒。三年一共骗了15个人,法院认定未还金额356万。2025年7月,明光市法院异地审理,判了她8年。
案子判了,人进去了,但356万没人还。
商户们拿着盖了公安局公章的合同找上门。定远县公安局回了一句话,把这帮做小买卖的人彻底堵死:“涉案合同系闫某艳私自制作并私盖公章,属个人诈骗行为,公安局无支付责任。”
翻译成人话就是:章是我们单位的,但那是她偷盖的,你找她,跟单位没关系。
这话听着有道理,细想不对劲。公章是企业、单位的法律身份,是面向社会的信用凭证。商户凭什么信一个民警能签444万的合同?恰恰因为她手里那枚真实有效的公章。章是真的,身份是真的,交易长达三年——单位怎么可能完全没责任?
这事儿在法律上有个专门的概念,叫“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条写得明明白白: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要担责。大白话就是——你没权利代表单位,但我有理由相信你有,单位就得认。
商户看到了真实公章,而且警官连续三年盖的都是同一个章。谁能想到这是“偷盖”的?
更值得追问的是:三年,公章被一个民警反复私盖,单位的用章管理制度呢?审批流程呢?连一枚公章都管不好,凭什么让受骗的老百姓自己扛下全部损失?
官司已经判了,但事儿还没完。执行追缴陷入僵局,闫某艳名下有啥可执行的资产?356万的窟窿谁来填?那些起早贪黑的小商户能不能拿回血汗钱?
据最新消息,定远县已经在6月10日正式道歉,成立了调查组,承认“公章管理、日常监督等环节存在漏洞”,说要追查失职失责人员。但道歉归道歉,钱能不能赔到商户手里,还是要看司法层面能不能给一个公道。
说到底,公章不是一张纸,是一个单位的信用。章是真的,责任就不能用一句“她是个人行为”来切割。
我不知道法院最后怎么判。我只知道,如果商户拿着真实公章还要自己判断“这人有没有授权”,那公章跟废纸有啥区别?
受害者之一仍焦急等待最终结果,尤其是199万的供货商-2-10。我们等待法律能给这些无辜的小商户一个说法,既能将罪犯绳之以法,也能让公权力赢得信任而非沦为欺诈的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