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婚外情的代价,害人害己!女子与他人有染,奸夫还公然羞辱女子丈夫,丈夫开车将奸夫装死,事后二人毁灭证据,一个被判无期,一个缓刑。
黑龙江绥化,李某与张芳系夫妻,二人与刘某均住在绥化市北榿区同村。
李某与张芳婚姻存续期间,刘某与张芳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
此后,刘某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他通过某平台及电话向李某公然炫耀:“我和张芳睡了,你能把我怎么样?”同时,他还对李某进行辱骂。
这还不够。案发前,刘某因怀疑李某把他家的树折断了,而李某则怀疑刘某在自己收割机收割庄稼时,在地里插钢筋搞破坏。
两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甚至约架,但未果。桩桩件件,仇恨的引信,一根一根被点燃。
2025年8月21日,李某驾车载着妻子张芳去取快递。途中,对向驶来一辆三轮车,驾车人正是刘某。
李某当即询问妻子:“是那个人不?”张芳确认后,李某没有犹豫,猛踩油门,加速撞向刘某的三轮车。
司法鉴定显示,撞击时李某的车速在78km/h至89km/h之间,远超市区道路通常限速。
巨大的冲击力下,刘某当场重伤。经鉴定,刘某右肺中叶破裂、肺脏破碎、脾脏破碎,导致急性大失血,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撞人后,李某拨打了120和110。但与此同时,他开始疯狂销毁证据。他将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扔进案发现场附近的玉米地。
两天后,夫妻俩返回现场寻找。李某找到记录仪后,取出内存卡交给张芳。张芳接过卡,毫不犹豫地塞进嘴里,咬碎,再交还给李某。
李某将一部分咬碎的内存卡埋进土里,一部分随手扔掉,行车记录仪机身则被带走,途中扔进河里。
法院认为,刘某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严重过错”:他长期与李某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向李某炫耀、辱骂,激化矛盾。
这一情节,是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的关键考量。同时,李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芳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4.9万余元,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未获支持。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第三者长期挑衅、炫耀婚外情,激怒丈夫后遭杀害,丈夫能否因此获得大幅减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清晰的法律答案。
第一,刘某的“严重过错”,是法定从轻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因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而引发报复性杀人案件的,量刑时应酌情从宽。
本案中,刘某不仅与李某妻子通奸,还主动向李某炫耀、辱骂,甚至因琐事与之约架。
他的行为,直接激化了矛盾,是悲剧的重要诱因。法院据此对李某从轻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的区别。
本案李某是在偶遇刘某时临时起意,属于“激情杀人”,而非长期策划。
但李某以80多公里的时速猛撞对方,手段极其残忍,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李某在案发后表现出悔意,法院甚至可能判得更轻。
但他在撞人后积极销毁证据,说明他并非完全丧失理智,这也是法院没有判死缓或更轻刑期的原因之一。
第三,张芳为何判缓刑?
张芳帮助销毁证据,本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她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法院依法适用缓刑。
第四,受害者家属为何拿不到“大头”赔偿?
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死者家属若想争取这些赔偿,需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两个家庭,彻底崩塌。一段婚外情,三条人命,一个无期,一个缓刑,一段孽缘。
当出轨、炫耀、辱骂、约架、撞击、毁灭证据交织在一起,没有谁是无辜的。
刘某的行为极其恶劣,但他罪不至死;李某忍受了常人无法忍受的羞辱,但他无权用私刑结束他人的生命。
法律可以体谅他的愤怒,但绝不能纵容他的杀戮。
希望这起案件能警示所有人:出轨不是本事,炫耀就是找死;愤怒可以理解,杀人必须偿命。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