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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亲戚邀请女子和3岁的女儿到家中玩耍,女子中途有事先回家,让亲戚帮忙照看

广东中山,亲戚邀请女子和3岁的女儿到家中玩耍,女子中途有事先回家,让亲戚帮忙照看孩子,亲戚要出去买菜,就留下同样是3岁的孩子陪女子的女儿玩耍,结果等亲戚回来,发现女子的女儿,从10楼过道窗户坠下,离世了,悲剧发生了,女子起诉亲戚,开发商以及物业,赔偿158万余元,其中亲戚得赔偿91万。
 
这下胡某终于知道,为啥不能帮别人看孩子了,因为出了事得赔。
 
说起这件事,胡某内心也是很委屈,若是知道要赔91万,她宁愿饿着亲戚的孩子,也不会去买菜,现在好了,要赔91万,这下亲戚也做不成了,悲剧也发生了,碰上这种事情,真的太让她感到难做人了。
 
早知道她就不答应帮亲戚照顾孩子了,一句答应,一身责任,她真后悔出门的时候,没有把门锁紧,也真后悔自己出去买菜,更后悔答应帮亲戚照看孩子。
 
说起这件事还真的怪她邀请亲戚来玩。
 
在2024年的10月10日,胡某来接孙女,正好碰到亲戚王女士和她的女儿小周,小周和她孙女的年纪差不多大,都是差不多三岁。
 
她想着大家都是亲戚,又想着两个同龄的孩子,正好可以在一起玩耍,于是就邀请王女士和小周到家中玩耍。
 
玩着玩着,王女士就想起家中还有事情,得回去一趟,看着自己的女儿和亲戚的孙女玩得这么好,又有亲戚照看着孩子,就放心地回家,让胡某帮忙照看孩子。
 
如果胡某一心一意,只是在家照看两个3岁左右的孩子,根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偏偏她太放心孩子了,她一看到饭点,就出去买菜,留下两个三岁大的孩子在家,真不知道她当时为何胆子会如此的大,会如此的放心。
 
悲剧就是这样发生的,因为没有大人照看两个三岁大的孩子,是非常容易出现意外的,刘女士的女儿,就爬上了10楼高的过道窗户,一不小心,坠楼身亡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胡某也不好受,他要赔偿91万,心里也感到很憋屈,很难受,无法接受。
 
发生这样的事情,其实最痛苦的是王女士和丈夫,刘女士把女儿交给亲戚帮忙照顾,亲戚既然已经答应了,就得分分钟帮忙操心,这是承诺,也是责任,要不就拒绝,现在因为亲戚的不负责任,导致孩子失去生命,孩子是他们手心的宝,这叫他们如何能够接受。
 
他们的孩子才三岁大,可这三年,他们也在孩子身上付出了所有的精力和财力,如果她知道这个胡某这么不靠谱,她说什么也不会把孩子留在她家。
 
现在就因为一个信任,孩子出了意外,失去了生命,作为父母,他们真的难以接受这样的事情。
 
女儿的离去是他们一生的痛,于是王女士和丈夫就将亲戚和开发商,以及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58万余元。
 
在这件事中,在王女士夫妇看来,亲戚有责任,这是肯定的。
 
之所以把开发商也告上法庭,是因为这个过道的窗户,有问题。
 
窗户内是有栏杆的,地面至栏杆顶部而高度为115厘米,地面至栏杆底部为27厘米,地面至窗户交界处可以打开为81厘米。从防护栏杆底部到窗户交接处约54厘米,窗户交界处到防护栏顶部约34厘米,这些高度是不能有效防止儿童攀爬的,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刘女士夫妇认为开发商有责任。
 
至于为何要把物业告上法庭,因为刘女士夫妇认为物业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做到位,当时窗户的玻璃是呈打开状的,小孩是很容易爬上去的,所以才会发生意外,因此他们认为物业也有责任。
 
刘女士将亲戚和开发商,以及物业告上法庭之后,由于胡某已经答应帮刘女士暂时照看孩子,那么对孩子就有暂时的看护义务,他出去买菜,对孩子疏忽看管,导致孩子出现意外,因此在这件事当中,胡某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而开发商的过道窗户设计有安全隐患,他们也有一定的过错。
 
物业把窗打开也存在安全隐,因此物业也有责任。
 
既然三方都有过错,那么三方都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胡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需承担60%,要赔偿91万余元,开发商要承担30%的责任,赔偿45万余元,物业要承担10%的责任,赔偿15万余元。
 
那么孩子发生这样的悲剧,你认为是谁的责任呢?来源:红星新闻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