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做到头了!"广东中山,女子和3岁女儿被亲戚邀请到家中做客,中间,女子独自回了家,谁料,亲戚把俩3岁孩子扔家里,自己出去买菜了,回来时,见小孙女在哭,才发现女子的女儿从10楼过道窗户坠亡。
胡某和王某是远亲,平时走动不少,胡某的孙女小丁与王某的女儿小周同岁,两个孩子玩得来。那天,胡某主动邀请王某带小周来儿子家做客,两个孩子一起耍。
上午11点多,王某临时有事要回家处理,见胡某就在边上,便把小周留了下来,心想亲戚照看着,应该没问题。胡某送走王某,转念想着快到饭点了,出去买个菜很快就回来,把两个3岁的孩子单独放在10楼家中,在胡某看来,不过是出去一小会儿的事。
等胡某买完菜回来,却看见孙女小丁独自坐在楼梯间哭,小周踪影全无。胡某慌忙找了一圈,才发现小周已经从过道处的窗户坠落到楼下。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小周最终离世,死因鉴定为重度颅脑损伤。
王某夫妇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将胡某、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三方同时告上法院,索赔158万元。
法院专门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同时向住建部门核实了相关设计标准。
勘查结果显示,事发过道的防护栏杆底部距离地面有27厘米的空隙,这个高度足够幼儿踩踏借力往上攀爬,栏杆构造本身没有任何防攀爬设计,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就已明确规定,住宅楼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构造,垂直杆件净间距不得超过0.11米。同年出台的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也进一步要求,当栏杆底部存在幼儿可踩踏的部位时,防护高度必须从可踏面顶端起算,而非从地面算起。
也就是说,开发商哪怕通过了竣工验收,一旦栏杆底部的空隙构成可踏面,便意味着设计存在缺陷,难逃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作为当时实际履行照看职责的临时监护人,将两名3岁幼儿单独留在高层住所后擅自外出,行为已超出普通疏忽的范畴,属于对显而易见危险的严重漠视。
依据民法典第929条关于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重大过失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胡某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开发商因栏杆设计存在安全缺陷,承担30%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公共区域安全排查义务,承担剩余10%责任。
法院也注意到胡某系无偿帮忙照看孩子,在责任比例上作了酌情处理,但这份"好意"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这起悲剧给所有家庭都敲了一记警钟。把孩子托付给亲友无偿照看,双方都应当清楚各自的责任边界,一旦答应了,就要切实尽到与危险程度相匹配的注意义务,绝不能因为"没收钱"就粗心大意,更不能让幼儿独自待在存在安全隐患的高层空间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