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对投票结果表示非常失望!
北京时间6月10日凌晨,联合国安理会就伊朗核问题相关会议召开的程序性动议进行投票,最终以11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的结果通过动议,决定继续举行本次公开会。
中国与俄罗斯对该程序性动议投出反对票,中方随后对投票结果表示失望。这一结果表面上是多数理事国的选择,实质上并非安理会成员对伊朗核问题议题的共识,而是议事程序被强行推动后的产物。
要理清这件事的是非,首先要明确一个最基础的前提:安理会针对伊朗核问题的审议,本身已经终止。
支撑伊朗核问题安理会审议的核心文件是第2231号决议,这份决议在2015年通过,为伊核全面协议提供联合国层面的法律背书,决议明确设定了十年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8日正式到期终止。
决议到期后,所有基于该决议设置的对伊核活动限制、制裁机制以及相关议事议程,都应当同步终止,伊朗核问题不再属于安理会的常规审议范畴。
在此基础上,推动本次会议的核心依据本身就不具备公认的合法性。英法德三国声称启动了伊核协议中的“快速恢复制裁”机制,以此为由要求安理会审议对伊制裁恢复事宜,但安理会从未就英法德三国是否具备启动该机制的资格达成一致。
按照伊核协议与第2231号决议的原始设计,启动“快速恢复制裁”需要走完完整的争端解决流程,由协议参与方共同判定违约事实后才能推进。
但英法德三国直接绕过了所有前置程序,单方面宣布启动制裁恢复机制,这一操作自始至终没有得到安理会全体成员的认可,属于单方面的越权行为。
一个本已终止的议题,加上一个不具备公认合法性的动因,最终却能进入安理会议事流程,靠的就是对议事规则的刻意利用。
根据安理会议事规则,程序性问题仅需9票赞成即可通过,常任理事国不具备否决权。个别国家正是抓住了这一规则特点,将原本存在实质合法性争议的议题,包装成“是否召开会议”的程序性问题,以此绕开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
会议初始阶段,俄罗斯代表即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相关议题已终止,安理会不应召开本次公开会,并提出就会议是否召开进行程序性表决。
按照正常的议事逻辑,应当先判定议题本身是否具备审议资格,再决定是否召开会议,但本次投票直接跳过了议题合法性的判定,将“是否开会”变成了单纯的程序性表决。
最终11个理事国投出赞成票,让这场本不该召开的会议得以推进,本质上是用程序上的多数票,绕过了议题本身的实质争议。
这种操作并非首次出现。2026年3月12日,美国担任安理会轮值主席期间,就曾以相同的逻辑,强行在“不扩散”议程下召集伊朗相关制裁委员会工作会议。
当时俄罗斯同样提出程序性动议反对审议该事项,中方予以支持,最终安理会同样以11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会议议程。
时隔仅三个月,完全一致的票型、完全一致的操作逻辑再次上演,说明个别国家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操作路径,反复利用程序性表决的规则空间,将已终止的议题重新拉回审议框架,实现自身的政治目的。
从实际影响来看,这种程序劫持的做法,损害的是安理会自身的权威与公信力。安理会的决议与议事规则之所以具备约束力,核心在于其严肃性与确定性,决议到期终止是明确的规则,议题审议范围有清晰的边界。
如果只要部分国家有需求,就可以通过程序性表决反复激活已终止的议题,那么安理会决议的期限就失去了意义,议事规则也会沦为可随意操控的工具,长期来看将直接削弱多边机制的可信度。
当前美国与伊朗刚实现停火,双方正处于探索谈判、缓和局势的敏感阶段,局势本身脆弱且充满不确定性。此时强行推动制裁相关议题的审议,本质上是在刻意升级对立情绪,给谈判进程设置障碍。
伊核问题陷入当前的复杂困局,根源是美国2018年单方面退出伊核全面协议,后续又多次在谈判节点对伊朗采取军事行动,彻底破坏了双方的互信基础。
此时不推动对话修复,反而持续通过安理会施压,只会让局势进一步滑向对抗,最终危及整个中东地区的和平稳定,也让普通民众承受局势动荡的代价。
中方对投票结果表达失望,本质上是对安理会程序被滥用、多边规则被破坏的不满。中俄两国早已明确指出议题终止的事实,清晰阐明了相关立场,却无法阻止个别国家强行推动议程。这种以程序多数掩盖实质争议的做法,不是真正的多边主义,也不符合安理会维护和平的核心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