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两名车间同事因琐碎工作小事起争执,口角纠纷升级为肢体互殴双双受伤。谁也没料到,率先出言挑衅引发冲突的男子,事后拒不认可自身过错,反倒坚称自己动手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担责。在一审法院依法判定双方同等责任、各自承担损失后,他依旧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试图彻底免除自身赔偿责任。那么,何种情况下算正当防卫?
当事人于某、刘某均为某公司车间同事,在工作场地内,二人因琐碎工作事宜发生口头争执,争执过程中,于某率先出言辱骂刘某,激化了双方的矛盾。面对于某的言语挑衅,刘某情绪失控,当场动手掐住了于某的脖子。
冲突随即全面升级,遭到人身控制的于某并未选择冷静处置,而是直接采取暴力反击,先用拳头击打刘某,随后又抬脚踹向刘某腹部。这场短暂的肢体冲突,最终造成双方均出现身体损伤:于某经医院检查确诊为头部、胸部损伤;刘某则伤情更为复杂,被诊断为头部损伤、腹部损伤及耳损伤,伴随听力减退症状。为治疗伤情,刘某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后续更是住院治疗9天。
冲突发生后,派出所针对此次斗殴事件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冲突双方均作出治安处罚:因殴打他人行为,刘某被处以罚款200元,于某被处以罚款500元。
此后,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于某诉至法院。刘某要求于某赔偿自己此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4640元、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护理费,各项费用合计7240元,并由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了该案,结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双方诊疗记录、案件事实等多项证据,认为双方因琐事争执进而互殴,均实施了侵害对方身体权益的行为,主观上均存在明显过错。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均等过错的案件事实,法院酌情判定二人承担同等责任,最终判决于某需向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12.38元,同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于某不服该裁判结果,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于某认为自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2026年6月5日,公开的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冲突的导火索系于某率先出言挑衅、辱骂刘某,先行激化双方矛盾,刘某的动手行为系因对方言语挑衅引发,于某后续的反击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其免责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结合该案,我们了解一下何种行为算是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明确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五个要件:
要件一:存在现实、真实的不法侵害。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现实性,并非假想、虚构的侵害。民事、治安案件中,不法侵害包含人身伤害、人身控制等违法行为,无需达到刑事犯罪程度。
要件二: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须处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侵害未开始、已结束、主动终止后的反击,均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构成正当防卫。
要件三:主观目的为制止不法侵害。这也是核心要件。防卫人主观必须具备纯粹的防卫意图,仅为制止侵害、保护自身权益,而非报复、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挑衅、言语刺激、事先挑逗对方动手,再借机反击的行为,此类行为主观为斗殴报复,无合法防卫意图,直接否定正当防卫成立。
本案裁判要点也在于此点,于某率先出言辱骂挑衅,主动激化矛盾,属于法定“事先挑拨”情形,主观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二审据此直接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
要件四: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行为只能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不得针对第三人,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双方对抗主体适格,争议焦点不在此要件。
要件五: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手段、力度、损害后果需与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基本匹配,能够制止侵害即可。若手段过激、损害远超侵害风险,构成防卫过当,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