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女子在浴池洗完澡后,一丝不挂的在女宾吹头发。谁知,一陌生男子在闸机下钻了进来,将女子看个精光,女子又羞又怒,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随后,男子被工作人员推了出去。事后,男子一口咬定自己喝多了,就是找厕所,纯属误入。女子对此不认可,认为男子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明明当时看见女宾区里面,一个女孩在哭,怀疑男子硬闯进来,是就找她的。女子一气之下报警,并要求男子和浴池各赔偿1万元。
很多人看完这事儿第一反应都是——这个男的什么情况?25岁的成年人了,分不清男女浴室的门长什么样?
女宾区可是刷手牌才能进的,入口还有门闸挡着,结果这人直接“钻”进来的。什么叫钻?闸道跟墙之间有空隙,他硬是从那个缝里翻进来的。你说你喝醉了要找厕所,男厕所不走,偏要钻女宾区的闸机,这不是找厕所,这是找借口吧?
更让人细思极恐的是,当时女宾区里有个年轻女孩情绪特别低落,一直在哭。沈女士回忆,夏先生嘴上说找厕所,实际上很可能就是来找那个女孩子的。这个信息很关键——如果说醉酒找厕所是“误入”,那瞄准一个情绪不稳定的女孩跟进女宾区,性质可就完全变了。
浴场工作人员说看到之后就把他赶出去了,但这话听着就让人后背发凉——人是被赶出去的,不是自己出去的,这说明什么?说明要是没人赶,他是不是还打算在里面继续待着?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但就是这几十秒,对一个一丝不挂的女性来说,每一秒都是极度恐惧和羞辱。
再说这家浴场的安保,简直是形同虚设。闸机和墙壁之间留了一道缝,成年人能直接钻进来,这种硬件漏洞摆在那儿,这不是明摆着在给不法分子“开后门”吗?女宾区号称要刷手牌,结果随随便便就能被人物理硬闯进去,这样的安全措施,跟没有有什么区别?
事后夏先生一再说自己喝多了、走错了,拿酒精当免责金牌。可法律从来不惯这种毛病,醉酒从来都不是免责的理由,更不是侵犯隐私的遮羞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说了,偷窥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他从闸机和墙壁的缝隙翻进女宾区,看了不该看的东西,这就是典型的偷窥他人隐私,行政拘留跑不了。可问题来了,目前官方报道里只提到浴场赔了钱、男子以后不被接待,并没有看到警方对他的处罚结果。这就让人不得不问了——一个翻闸闯入女宾区、把一丝不挂的女性看了个精光的男人,他到底承担了什么法律责任?
沈女士要求浴场和男子各赔一万,这个数字其实一点不过分。她自己情绪低落,一个年轻姑娘也在里面哭——好好一个洗澡的地方,变成了让人极度不安的场所。换谁摊上这种事,心理阴影多少年都消不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一个陌生男人看光了,精神损害是实实在在的,要一万块真的不算多。
浴场最终在调解下赔了7000元,比沈女士要求的少了一些。这7000元买得回什么?一个25岁年轻女性被陌生男人看光的心理阴影?她以后再去公共浴场,还敢像以前那样安心地吹头发吗?这笔钱,连个心理治疗的费用都不一定够。
浴场最后承诺安排专人守在女宾区入口,永久拒绝夏某入内。但老实说,这种事后补救让人觉得很不是滋味——为什么非要出事了才想起来加人看守?顾客的隐私和安全,难道不该是一开始就放在首位的事吗?
想想如果当时女宾区里没有那位赶人的搓澡阿姨,如果夏先生进来之后心怀不轨,后果真的不敢深想。
很多时候消费者用自己的曝光去推动公共场所提升安全标准,但代价是拿自己的隐私和尊严来换的。浴场赔了钱,门闸修好了,专人安排上了,但沈女士被侵犯的隐私呢?她内心的不安和恐惧呢?这些都不是7000块钱能抹平的。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类事件表明态度——既然男宾闯入女宾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那就依法处理,而不是调解赔点钱就完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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