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坐在原告席上,对面是她法律上的丈夫,两个人结婚才一年多,如今却要对簿公堂,请求法院判定,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该存在!
2024年7月,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和赵先生,不久两人登记结婚。
两个人婚前仍是白纸一张,最多的动作也就牵牵手,女的认为对方稳重,男的认为女方单纯善良。
两人连婚前检查也没有,直接登记结婚了。
这在很多人看来似乎也正常,毕竟感情好、信任对方,谁没事会往最坏处想。
但李女士不知道的是,早在登记前两个月,赵先生就一个人去了上海某医院,单独做了身体检查。
拿到的诊断结果如晴天霹雳,把赵先生震的半天没缓过神来。
体检报告上写着:少精症、那方面功能障碍、生育力有降低趋势。
这个结果,他实在不想拿给未婚妻看,哪有年轻夫妇不想要孩子的?
这事要真说了,这段婚姻估计也就到头了。
经过慎重考虑后,赵先生把体检结果藏了起来。
他把这事瞒得死死的,没有对李女士提过一个字,对方也没好意思问。
果然,婚后生活很快暴露出了问题。
两个人一直没能成功备孕,李女士起初还以为是时机不对、压力太大,自己不好怀孕。
但时间一长,她心里开始犯嘀咕,自己的身体自己有数。
怀不了孕,会不会是对方的问题?
2025年3月和10月,赵先生又两次独自悄悄去医院,他还抱着一丝希望,希望自己的身体有所缓和。
可偏偏诊断结果和之前一模一样,身体的功能障碍,少精症,经治疗之后,没有任何改善。
直到2025年11月,李女士仍没有怀孕的迹象。
赵先生很爱妻子,这么重大的事婚前就瞒着,他觉得太对不起妻子了。
他扛不住了,或许是觉得瞒不下去了,终于写下一份《声明书》。
内容是:结婚时自己隐瞒了存在少精症等事实,多次治疗均无改善,因深爱李女士,对隐瞒行为深感歉意。
看到这份声明的时候,李女士整个人都懵了。
她不是为了“深爱”而感动,而是突然意识到,从结婚到现在,自己一直生活在一个被精心编织的谎言里。
丈夫口口声声说爱她,却在她做出一生最重要的决定时,故意隐瞒了关键信息。
如果早知道这些,她会嫁吗?
她反复问自己,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法庭上,赵先生的辩解也很无奈:婚前两个人感情很好。
他担心如实告知李女士后,她不会同意结婚,所以就没说。
这个理由听起来甚至有点感人,为了爱而隐瞒,为了不失去你而欺骗你。
但问题是,这种所谓的深爱,本质上是在替对方做决定。
以为你不能承受真相,所以我替你选了无知,这不是爱,这是剥夺知情权。
李女士没有犹豫,直接诉请法院撤销婚姻。
她的思路很清晰:男方婚前已知自己患病,故意隐瞒,这直接影响了她当初是否结婚的意愿。
而且这些疾病严重影响了婚后生活和生育,夫妻关系已经没办法继续下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生活和生育,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影响结婚意愿的关键因素。
赵先生患有的身体功能障碍和生育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婚前他明知自己有病,却没有如实告知李女士,这侵害了她的知情权。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这段婚姻。
这个判决并不意外。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而且这个请求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法律给了一个纠错的机会,但窗口期只有一年,过期不候。
那么赵先生这算是重大疾病吗?
这个并没有清单,因为医疗技术在变,社会观念也在变。
但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握两个维度:一是疾病是否严重影响婚姻生活。
二是是否足以影响对方结婚意愿的真实表达。
不能过夫妻生活,和生育能力,如果这两样都有问题,那对方结婚图的啥。
当然不是所有人都这么看重,但如果一方在意,而另一方刻意隐瞒肯定不行。
这件事,还有另一个值得琢磨的细节:婚前检查到底有多重要?
李女士和赵先生没有做婚检,这在现实中太常见了。
很多人觉得婚检麻烦、没必要,甚至觉得查出来问题,这婚还结不结了。
但恰恰是这种回避心态,给了对方隐瞒者空间。
如果当时做了婚检,赵先生的病情可能早就暴露了,李女士也不用经历这一年的折磨。
而这个案子本身,法院撤销婚姻是对的。
但撤销不等于这段婚姻没存在过,可对李女士来说,那段被骗着走进婚姻的日子是真实发生过的。
她浪费了时间,消耗了情感,最后还要走一遍诉讼程序才能脱身。
赵先生说,自己是因为深爱才不敢告诉她。
可真正的爱,从来不是替你选一条你不知道的路。
爱是哪怕你知道真相后可能会离开我,我也尊重你有知道真相的权利。
隐瞒不是深爱,是精致的自私。
他保护的不是婚姻,而是自己不被拒绝的安全感。
只是他忘了,建立在谎言上的婚姻,从登记那天起,就买下了隐患。
对此你怎么看?
时政观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