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聊到一个女网友,女子只有23岁,说是跟男子谈恋爱、处对象,一直让男子给钱自己花。没见面、没牵手、没亲热,男子还上头了,前后转账8.6万元。钱花完了,女子又来要钱了,男子说要不见个面吧,女子不肯,还跟男子激烈的吵架,男子感到很疲惫,准备让女子还钱,女子表示“1分钱不还”,吵完就给人家拉黑了。
(南国今报6月10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恋爱还是要谨慎啊,特别是,没见面就谈钱,这种人纯粹就是来骗钱的。
洪先生(化名处理)34岁了,年纪也不小了,家里催婚催的紧,洪先生就去网上谈了个女朋友。
因为急于求成,也没有见面,两个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这个女友呢,叫做张某(化名处理),才23岁,她表示,可以先在网上谈谈看,适合的话,就继续发展。
而洪先生也表示,他现在谈恋爱,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就想要尽快结婚,尽快组织家庭。
在这样的背景下,洪先生就开始跟张某交往了,当然,交往期间,多次说自己要结婚,希望张某也能尽快跟自己见面。
张某明知道洪先生结婚心切,就开始拿捏洪先生了,说自己缺钱花,让他给自己转钱。
其实这个时候,两个人都还没见过面,完全就是线上交友关系。
奈何好不容易谈到了这么个所谓的对象,洪先生也不愿意放弃,就同意对方的要钱请求。
总之,女友要,他就给。
而且这个张某后来还不断的说谎,虚构了很多要钱的理由,比如说,她父母生病了,在住院,需要钱之类的。
张某后来还虚构自己有债务,说要还钱,也让洪先生转账给自己。
就这样,还没见到自己的女友呢,小手也没有牵过,也没亲热过,连面都没见着,就已经给张某转账8.6万元了。
洪先生后来提出,准备见面,要提亲,谁知道张某直接就生气了,不肯提这个话题。
之后还说,暂时也不会见面的,也不会居住在一起的,更加不会登记结婚的。
洪先生这下就火大了,不结婚,谈恋爱个啥劲啊。
不仅如此,张某竟然还在无耻的要钱,让洪先生给自己转钱。
这次索要财物,洪先生直接就拒绝了,并且要求她把之前的钱款都还回来,因为都说不能结婚了。
张某直接就生气了,还跟洪先生发生激烈的争吵。随后就把洪先生给删除拉黑了。
洪先生感觉:我这就是妥妥的冤大头啊。
无奈,洪先生立刻提出上诉,要求张某返还8.6万元,支付相应的利息。
为了证明两个人之间,确实是以结婚为前提,洪先生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流水等,各项明细都上交。
张某却表示,“他就给我2000元而已,都是他虚构的账目。”面对庭审,张某竟然开始狡辩。
经过审定,相关部门认为,洪先生的本意就是想要缔结婚姻,早就表明自己的意思,后来张某开始以手术、还钱、购物、住院等理由要钱,洪先生合计转账8.6万元,这个事实依据巨细。
由于转账金额比较大,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而是维系恋情、为了结婚的附条件赠与。
最后判定,张某应该返还赠与的财产。除了一些红包具备特殊意义,最后判定,张某要返还6万元给到洪先生,还需要额外支付利息。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这个张某的小聪明,也是用错了地方。
《民法典》第 158 条、第 661 条规定,以结婚为目的大额转账,此钱款构成附条件赠与。如果后期没有结婚等于条件没有成就,赠与不生效,需要全额返还。
本案件中,男子本来就是想要恋爱结婚的,所以每次转赠的钱款就是为了达成缔结婚姻的目的。但是到最后,女子拒绝结婚,等于条件没有成就,赠与也就无法生效,女子需要全额返还。
《民法典》第 985 条规定,虚构理由,没有合法依据索要钱款,之后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受害者可以依法主张返还本金以及利息。
本案中的女子一直在虚构理由,没有合法的依据索要钱款,而且一开始就没有谈恋爱、结婚的意图,主要就是想要非法占有男子的钱款,这些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需要依法返还财产给到男子。
这个女子后期如果继续作案,多次虚构理由骗钱,收款后拒婚、拉黑,可能还会构成诈骗罪。
总之,肯定没有好果子吃。
信源:南国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