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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已婚女人的丈夫常年不在家,寂寞的她就找了个年轻男子好上了,二人经常相约了在

山东,已婚女人的丈夫常年不在家,寂寞的她就找了个年轻男子好上了,二人经常相约了在家里缠绵。这一天丈夫突然回家,听到屋内有声音立刻撞开门,看到妻子跟其他男子衣衫不整。丈夫气死了,跟男子发生了争执。1个月后,男子又来找妻子,俩人正在说笑,又被丈夫看到了,这次丈夫把这个男子给打伤了,男子报了警,丈夫被拘留。没想到,男子还把人家丈夫给告了,要求赔偿1万元。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男子颜某常年在外打工,只想要给妻子更好的生活。

谁知道,自己在外面拼命工作,妻子却在家里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

因为丈夫常年不在家,妻子就有些寂寞了,她看上了村里的一个年轻男子,二人眉来眼去之后,竟然真的勾搭上了。

这位男子名叫宋某,是个年轻的男子,跟别人妻子好上了之后,就经常夜里到颜某家,跟颜某的老婆缠绵。

这就到了事发这一天,颜某提前回家了,也没有告诉妻子,是想要给她一个惊喜。

刚到家门口,就听到屋内传来了声音,他一听感觉不对劲,除了妻子的声音,还有个陌生男人。

颜某直接就踹开了门,闯了进屋。这下好了,妻子跟里面的男子,都衣衫不整。

直觉告诉颜某,他的妻子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情,他立刻拿出手机,将二人的行为拍下来,先取证。

随后就开始跟对方男子争执,男子宋某则趁机溜走了。

颜某询问妻子,那个男子是谁。妻子则表示:就是来家做客的。

大晚上的,两个人有说有笑独处一室,衣服也是一塌糊涂,这叫做客,也是把丈夫的智商扔在地上碾压。

但是宋某逃走了,颜某暂且没有追出去追究。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

1个月之后的晚上,宋某又过来找人家老婆了,两个人有说有笑的很暧昧,恰好,又被颜某给碰上了。

这次颜某直接就跟宋某开始争执、冲突,一个不小心,将宋某给打伤了。

宋某直接就报了警,颜某被处以了10日的治安处罚,还被罚款200元。

出来之后,颜某不能原谅妻子,跟她离婚了。

谁知道,宋某又把颜某给上诉了,说自己受伤了,要求颜某做出民事赔偿,索赔1万元。

颜某表示,他跟自己老婆关系不正当,他有证据,所以也是有前因后果的。宋某行为不正当,违背良俗,存在重大过错,自己只愿意承担30%的责任。

相关部门的判定也下来了。

审定的时候,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宋某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悉跟已婚的异性独自相处在密闭的空间,违背社交准则,违背良俗,容易引发矛盾跟误解,因此,他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

另外就是,每个人的健康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颜某不可以随意对他人的身体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颜某对宋某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宋某的身体健康权,所以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对方也存在过错,则可能会依法减轻处罚的力度。

《民典法》第1173条规定规定,被侵权人对同意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无法证明宋某跟颜某妻子是否真的有不正当的关系,但是大晚上的二人还独处一室确实不大正当,所以宋某也需要自担一定的后果。

综合考量的全案,包含案件的原因、经过、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颜某需要对宋某承担70%的责任,宋某自担30%。

核定宋某全部损失费用是3900元,最终判定颜某需要赔偿宋某2700元。

而颜某的老婆做了背叛家庭的事情,离婚的时候,他可以主张多分配财产。

《民法典》第 1043 条规定: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而妻子跟别人发生了婚外的关系,属于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错误行为。

《民法典》第 1091 条规定:夫妻之间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并且可以主张多分配财产,还可以请求过错方赔偿物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虽然妻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违法,但是丈夫也可以依据法律,尽可能的给自己多争取离婚的利益。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