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语!河南一男子拿着1999年的93万存折到银行取钱遭拒,银行声称存折系员工伪造、资金从未入账。男子一气之下起诉索要本息,银行反让涉事员工出庭作证。双方各执一词,而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竟让人大跌眼镜!
这个结果,到底让人跌到了哪副眼镜?
告诉大家,史某的民事起诉,一审二审全被驳回。法院的理由是:前员工张某伪造存折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规则,得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侦查。简单说,先查清谁犯了罪,再谈赔不赔钱。于是,(2026)豫04民终903号裁定书一锤定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银行这波“甩锅”操作,真是堪称教科书级别。
自己员工出了问题,银行直接双手一摊:存折是张某个人伪造的,银行内部账目无资金入账记录,我们跟史某之间没有真实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言之凿凿,底气十足。
更绝的是,银行还把前员工张某乙请上法庭。他一口咬定,这是给案外人余某开的假存折,还反过来指认史某对整个事情知情。史某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
别急着站队,最让人细思极恐的漏洞还在后头。
这位员工张某乙,1998年至2000年期间曾因“收款不入账”被判刑,涉案金额高达400万元,这时间完美踩中了史某办理存款的节点。说白了,这人就是个惯犯!史某要求法院调阅卷宗核查账款明细,看看自己的钱是不是包含在这400万里,一审法院压根没采纳。
银行出了这么大的“家贼”,难道全是员工一个人的问题?
内控管理严重失守,才是事情的根源。张某能轻而易举伪造出加盖银行印章的存折,章子从哪儿来的?为什么能带走?日结单、台账对不上号,银行的核查机制去哪儿了?如果史某说的是真的,那可是93万真金白银被员工“吞”了。
再复盘一下,储户真的一点过错没有吗?
当然有!史某最大的失策,就是存钱后长达27年不闻不问。期间一个查询取款记录的动作都没有。这恰恰给了犯罪分子浑水摸鱼的时间。要搁在现在,半年不查下账户余额我浑身难受。无论再信任银行,手续再齐全,每隔几年关注一下账户动态,是保护财产最好的方式。时间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找回,官司就越难打。
换一个角度,假如法院判决银行赔钱,也会引发另一个严重后果。法院之所以果断驳回,也是怕开了“荒唐先例”——要是员工伪造存折,银行都得扛下赔偿,那整个金融秩序的根基就动摇了,等于变相鼓励内外勾结犯罪。法律必须守住底线,在案件查清前,先把民事诉求搁置,没毛病。
同样是被员工坑的储户,一前一后两个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2024年吉林银行也有过类似案件,员工商艳志参与骗取了居民存款230万元。吉林银行四平分行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被罚款30万元,相关员工被终身禁止从业。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全额赔偿储户本金和利息。
两个案子最关键的区别在哪里?证据链!在吉林案里,储户的存折上确实没有取款记录,法院凭这个认定银行没守住钱。而河南这个案子,存折本身就是假的,相当于连“收据”都没给对。储户同样交给了银行柜员,结果却是一个天一个地。凭心而论,史某太冤了,他以为银行柜员给的,那就一定是真的存折。谁能想到,银行柜台里坐着的,居然是个骗子。
悲剧的根源,是对“公章”的盲目信任。
问题出在根上。那个年代银行的业务全部线下办理,实体存折只要盖上银行印章,就是铁证。普通老百姓谁能辨别真伪?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所述,如果存单是真实的,且金融机构只能提交单方制作的证据来抗辩,金融机构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但在本案中,银行日结单、台账与存折记载完全不符,加上员工当庭认罪,这套证据链直接把史某打的无法招架。
法律追求的是实质真实,而非形式真实。而老百姓想要的是:实质正义,也别寒了储户对银行系统应有的最基本信任。
说到底,史某这笔钱很可能打了水漂。如果刑事侦查确认他的钱属于张某非法侵占的账款,他最多能在刑事退赔环节讨回部分损失。若无法证明,这93万真的就只剩一张废纸。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