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隐瞒性功能障碍,我要求撤销婚姻关系!”上海新婚夫妇刚结婚不久,新娘子就要求法院撤销婚姻,原因是男方隐瞒性功能障碍,男方辩称“因为爱她:不敢告诉她!”
上海,2024年7月,李女士与赵先生登记结婚。
婚前两个月,赵先生独自前往上海某医院就医,诊断结果:少精症、性功能障碍、生育力有降低趋势。
他没有告诉李女士。他怕。怕她知道后,会转身离开。
两人婚前未同居,结婚时也未做婚前检查。
婚后,李女士多次备孕,肚子却迟迟没有动静。
2025年3月、2025年10月,赵先生又先后两次独自就医,诊断结果与此前一致——情况没有任何改善。
直到2025年11月,赵先生终于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声明书》,写道:“本人结婚时隐瞒自身存在少精症等事实,后多次治疗均无任何改善。我一直深爱着李女士,对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深感歉意……”
白纸黑字,字字锥心。李女士看着这份迟来的“坦白”,才知道自己一年多来的努力、期盼、焦虑,都建立在一个被刻意隐藏的秘密之上。
李女士认为,赵先生的病直接影响了婚后生活和生育可能,而她婚前对此一无所知。
如果当初知道实情,她绝不会答应结婚。她以“男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赵先生没有否认隐瞒事实。他的辩解只有一句话:“担心如实告知后李女士不同意结婚,所以没敢说。”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性生活和生育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结婚意愿作出的关键因素。
赵先生患有的性功能障碍和生育疾病,且经多次诊治效果不佳,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他在婚前已知情却未向李女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害了李女士缔结婚姻时的知情权,足以影响其结婚意愿的作出。
据此,一审判决撤销李女士与赵先生的婚姻关系。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这起“隐瞒不育症”案,引发了一个核心法律问题:哪些病算“重大疾病”?隐瞒了,后果有多严重?
第一,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穷尽列举“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而是将认定交由司法实践。通常认为,“重大疾病”是指那些足以影响对方结婚意愿、对婚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严重疾病,如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重型精神疾病,以及严重损害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疾病。
本案中,赵先生的性功能障碍和少精症,直接导致夫妻无法正常行房、无法生育,严重影响婚姻实质,法院认定其属于“重大疾病”,符合立法精神。
第二,隐瞒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婚姻。
被隐瞒的一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户口本上的“已婚”将变更为“未婚”,而非“离异”,再婚时不受二婚限制。
第三,“撤销婚姻”与“离婚”的区别。
离婚是以有效的婚姻为前提解除婚姻关系;而撤销婚姻,是法律认定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存在瑕疵,因此将其“抹去”,效力溯及既往。
对当事人而言,撤销婚姻后,其婚姻状态为“未婚”,再婚时无需登记为“二婚”。
直白说,撤销婚姻就是自始至终没有发生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重新结婚,法律上还是算头婚。
这也是为什么李女士申请撤销婚姻,而非起诉离婚的缘由。
第四,隐瞒方可能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除了撤销婚姻,无过错方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要求隐瞒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李女士可主张因“被骗婚”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因婚后备孕产生的医疗检查费用等实际损失。
赵先生说,他深爱李女士,所以不敢告诉她。可真正的爱,从来不是以剥夺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代价。
你怕她离开,所以欺骗她。这不是爱,这是自私。
法院撤销了这段婚姻,撤销的不只是一纸证书,更是那个从一开始就建立在谎言上的“承诺”。
李女士的勇敢维权,也给所有准备步入婚姻的人提了个醒:婚前检查很重要;对方的健康状况,有权知道;任何时候,都不要因为“怕”而撒谎。
因为谎言终有被戳穿的一天,而那一天,往往比坦白更痛。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