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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男女相亲后结婚,但还不到半年,男子就发现一个惊天大秘密:妻子婚前就患有精神

常州,男女相亲后结婚,但还不到半年,男子就发现一个惊天大秘密:妻子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这让男子如遭雷击,忍不了一点!妻子支支吾吾求谅解,但男子态度坚决,一纸诉状上去,请求撤销婚姻。判决出了:同意!

(6月11日,荔枝新闻报道了这则案例)

两人本就是相亲认识的,虽然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半年,相处还算融洽,日子过得也算舒心。

这天,一个偶然的发现,彻底打破了宁静的生活。

男子发现,妻子竟然在婚前就确诊了精神分裂症,还有那么多次的治疗记录!

这么大的事情,婚前婚后,妻子愣是一个字儿都没提过。

男子崩溃极了,对妻子的信任瞬间崩塌,他觉得自己受了莫大的欺骗。

更让他接受不了的,是这个情况本身,他想象不了,如果妻子犯病,他将如何承受?

更不敢想的是,如果有了孩子,一家人会不会鸡飞狗跳?

对于这些可能的结果他不敢想,更不愿意承担。

尽管妻子苦苦哀求,表示会积极治疗,但他还是不为所动。

他坦言如果一开始就知道,不会选择跟她结婚!

还说,妻子的刻意隐瞒,是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他有权要求撤销婚姻!

事实正如男子所说,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而所谓的重大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分成了三类,一类是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第二类是严重遗传性疾病,而第三类就是精神类疾病!

所以妻子的情况,是完全符合重大疾病的,而且婚前确诊,还有对此治疗记录,符合撤销婚姻的要求,男子的诉求被审判通过!

那撤销婚姻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和离婚不一样吗?

当然不一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通俗来说,就是法律压根不认可这段婚姻关系,撤销以后呢,两人就都是未婚状态,而不是离婚!

以后再遇到合适的,要登记结婚,那才是初婚!

所以你看,这跟离婚太不一样了吧!说白了撤销婚姻后,曾经那段生活,自动变成了同居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只要知道了这个情况,就必须快速做决断,这样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从这个案例,能看出婚前检查太有必要了。有人说婚前检查影响夫妻感情,我认为恰恰相反。

婚前检查是对自己和这段关系的负责,反而能加固感情。

如果遗留问题真的婚后才发现,才是真的影响夫妻感情,尤其是万一有了后代,那可真是进退两难啊!

你怎么认为呢?欢迎评论区聊一聊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