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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妥的霸王条例,”浙江宁波,女子叫一朋友去游泳,因为朋友不会游泳,女子就说我教

“妥妥的霸王条例,”浙江宁波,女子叫一朋友去游泳,因为朋友不会游泳,女子就说我教你吧,然后两人在美团上买了25元的一次卡,结果没有游上10分钟,就被一个自称主管的过来,赶走她们,理由是不让教学,除非在这里请私教,而这里的私教,在美团上的价格是1800,几节课,她们也不需要,但是让女子就纳闷了,我们是买票进来的,属于消费者,怎么变成教学了呢?

天气热了去水里凉快凉快,女子顺便叫上朋友一起,她的朋友虽然也想游泳,但是只是玩水,不会游泳,女子就说没事,我教你,游泳没那么难,几口气的事儿。

俩人一拍即合,掏出手机在美团上翻了翻,找到一家游泳馆,单人一次卡25元,直接下单买了两张,高高兴兴就去了。

到地方以后换了衣服,进到泳池边,小陈先下水试了试温度,还行,不凉,她朋友站在池边有点紧张,抓着扶手慢慢往下走。

小陈就在旁边托着朋友的胳膊,让她先感受一下水的浮力,教她怎么憋气、怎么吐泡泡,都是些最基本的入门动作。

就这么一来二去,也就过了不到十分钟,在浅水区扑腾,突然走过来一个男的,身上挂着工牌,自称是这儿的主管。

这人板着脸,口气也不太客气,直接说你们不能在泳池里教学,小陈当时就愣了,说我们就是朋友之间玩玩,她不会游我扶她两下,这算什么教学?

主管根本不听解释,坚持说只要涉及到教的动作,就得请游泳馆的私教,不然就得上去,而且他还补了一句,说私教课在美团上也有,1800元,好几节课连着上。

小陈心想,我们只不过来感受一下,就是来泡个水顺便学会憋气,犯得着花1800元请私教吗?再说那私教课都是成套的,压根不需要。

可主管态度很强硬,站旁边不走,意思就是不上去就一直盯着。

被主管这样一说,女子和朋友的游性全无了,就稀里糊涂就上来了,换了衣服出来了。

出来以后女子越想越不对劲,买票的时候也没看见哪儿写着不能朋友之间互相教,25元的门票,难道就只配在水里站着?

她觉得荒唐的是——两个人都是付了钱的消费者,一个愿意教,一个愿意学,又没有影响到旁边任何人,凭什么就不能进行最基本的交流,就是朋友搭把手的事,到了这儿就成了违规教学。

后来小陈把这事跟别人一说,不少人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有的健身房或者游泳馆,就是怕你不请他们的教练,自己人教来教去,他们的私教课就卖不出去了。

但吃相也不能太难看,至少得提前把规矩写清楚,贴在大门口或者购票页面上,让大家买票之前就知道里面不许互相教。

这事情传出去,有律师看见了分析到:买票进来就是消费者,而私教不属于消费者,既然是消费者,对方拿不出你是教练的证据,就没有理由剥夺消费者的权利,这种事情可以投诉消费者热线。

游泳馆的算盘打得很清楚:你要是想学游泳,就得掏一千八请我们的教练,朋友教不算数。

可问题是,人家花25元买的是入场游泳的权利,不是来给你当潜在客户的。

从情理上讲,一个人不会游,另一个人在旁边扶着、教着换气,这在公共泳池再正常不过了。

这么较真,泳池里一半人都得赶出去,游泳馆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姑娘在以此盈利、在开班收徒,就因为人家说了几句“你憋口气、吐泡泡”,就定性为商业教学,这是滥用管理权。

消费者要是提前知道游个泳连朋友都不能搭把手,大概率就不会买这张票了,现在这样搞,实际上是变相强迫顾客买高价私教,吃相不太好看。

律师说得在理:买票进来就是消费者,只要没有扰乱秩序、没有商业行为,商家就无权剥夺人家正常使用场地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游泳馆没有在购票前明确告知“禁止朋友间教学”,事后以内部规定为由赶人,属于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正常使用服务的权利。

该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依法应属无效,消费者有权要求继续消费或退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