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去足浴店认识了个女技师,俩人加为好友。有一天男子跟女子相约了到民宿见面,男子支付700元给了女子,还没办事呢,突然女子的朋友过来找她,就这样女子的朋友带着女子一起走了。男子认为女子在欺骗自己,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谁知道办案人员反过来认为男子做了违法的事情,不仅没收了700元,还罚款500,男子亏掉1200元。
出来后,男子要上诉,说自己没做违法的事情,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还得把1200退给自己。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家住山西的一位男子李某,平时很喜欢做按摩,没事就爱去足浴店,有一次按摩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女技师刘某。
后来俩人互相加为好友,没事就聊聊天。
两个人聊天的内容也比较开放,提到开房、见面、给钱等这类比较开放的话题,所以后来,李某无聊的时候,真的就约刘某见个面。
见一次面,700块,两个人也约定好了。
李某这个人很大方,啥事还没发生,他先把700块钱给转过去了。谁知道,就在这个时候,刘某的朋友就过来敲门,说想要使用刘某的手机,就把她手机拿走了。
看到自己手机被人拿走,刘某就跟在后面追,回头刘某也溜走了。
看到屋子里没人了,这个时候的李某才算明白:他这是被骗了啊,说不一定就是刘某跟她的朋友合伙起来,欺骗他的。
这个“大聪明”李某,竟然还打电话报了警。
等到办案人员过来之后,听李某这么一讲,办案人员表示:你这就是做了违法的事情了啊,你涉嫌治安违法。
李某一愣,先被办案人员给带回去调查。没多久,刘某也被传唤过来,也要接受问询。
刘某过来之后,吓一跳,立刻又把700块钱还给了李某,这下,就更加说不清楚了。
而且刘某也不知道前面办案人员询问,李某怎么说的,执法的时候,刘某直接又把二人如何协商、如何合意、如何约定的细节,全都讲了出来。
现在,办案人员基本就可以认定了,这两个人就是约定了要做违法的事情,虽然是未遂,情节较轻,但是也需要处以治安拘留,并且罚款500。
李某被处罚了之后,整个人都很无语,而且700块钱,属于违法资金,700块先被上缴了,随后另外罚款500,合计就损失了1200元!
无奈,李某就先接受处罚,出来之后,他准备复议,并且要求相关部门撤销对于自己的行政处罚。
但是复议没有成功,李某只能上诉,希望修改这次违法的性质,他单纯就是被骗而已。
李某甚至还想要了谎言——这个700块钱,就是给刘某去交房租的,但是她朋友过来,把手机抢走了,她也跟着跑了。
办案人员指出:刘某自己已经陈述了,当晚的钱款就是,李某支付钱款是为了发生不该进行的事情,但是刘某偷偷的让朋友过来,两个人双簧之后又离开,本意就是,不发生事情但是能白得700元。
本质上,李某的行为,就是合意性质的违法。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审理人员认为:李某、刘某,存在聊天记录,还有转账记录,本质就是约定了做违法的事情,但是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实施,属于情节较轻的一档,但是还是违法了。
认定办案人员给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依据真实有效,适用于法律,裁量恰当,最后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男女之间达成合意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一般情节,会被处以10-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并且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如未遂,则会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男子则抗辩,他被骗了,也没发生,所以违法不成立。但是违法的性质,要看双方是否达成合意了,是否付钱了,而不是说要看实际是否发生了关系、是否被骗。
当然,女子主观上想要非法占有,行为可能构成诈骗,要被另案处理。
《刑法》第 266 条 + 两高诈骗司法解释: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骗走他人钱财,此举构成诈骗罪。
这个犯罪的行为,跟前一个违法行为并不冲突,刑法上可以单独另案调查、处理。
司法实践显示,诈骗金额3000以上即构成数额较大,可以立案调查。本案中的女子,行为是诈骗,但是数额不足3000,则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仍然可以治安处罚。
就说李某是冤大头呢,脑子里总想着做那种事,也总归不大好,这不就违法了呢!
信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