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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男子走了以后,他老婆本来就够伤心了,结果翻他手机想睹物思人,谁知道一翻

湖北恩施,男子走了以后,他老婆本来就够伤心了,结果翻他手机想睹物思人,谁知道一翻不要紧,直接发现丈夫背着她在外面还有个红颜知己!两人聊天那叫一个热乎,男的还偷偷摸摸给对方转了快两万块钱。这原配二话不说拉上女儿和公婆,直接把那个女的给起诉了。最后法院判的结果,让人直呼大快人心!

据极目新闻,6月10报道了此事。

涂某与丈夫田某在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

2023年8月,田某突然离世,突如其来的变故彻底击垮了涂某。

那段时间,涂某整日沉浸在丧夫的悲痛里,整日以泪洗面,独自承担起赡养公婆、抚养女儿的全部家庭重担。

两个多月过去,涂某依旧无法释怀,时常翻看丈夫遗物寄托思念。

一次深夜,涂某打开丈夫未设密码的手机,本想翻看往日合照和聊天记录,回忆过往点滴。

可她意外发现,丈夫在生前早已和一名王姓女子存在不正当亲密往来。

调取转账记录后涂某核实,在2022年3月至同年10月的七个月时间里,田某多次向王某转账,累计金额高达19669.55元。
同时留存的聊天内容,也彻底打破了涂某最后的念想。

聊天记录里充斥着暧昧话语,田某多次向王某表达特殊情愫,言语间早已超出普通朋友的交往范畴。

这些隐秘的往来,是涂某十余载婚姻里从未察觉的隐瞒与背叛。

平复情绪后,涂某没有冲动争执,而是第一时间将事实告知公婆和女儿。

全家人达成一致意见,认为田某私自转出的钱款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对方必须全额返还。

随后,一家人共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开庭审理阶段,被告王某并不认可原告的诉求。她辩称自己和田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日常往来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对于大额转账,她只愿意承担一半返还责任,拒绝全额退款。

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条法规明确,婚内共同财产是整体共有,并非夫妻二人各占一半、独立支配。夫妻任意一方,都没有单独处置大额共同财产的独立权限,小额日常开支除外。

田某转账的近两万元,不属于家庭日常消费支出,是大额财产处置。他在未告知、未征得妻子涂某同意的前提下,私自赠与第三方,属于单方面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至终都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田某的转账行为,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法律规定,所以他对王某的钱款赠与行为完全无效。

王某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该笔钱款,属于不当得利。

转账行为是丈夫生前自愿操作,妻子事后是否还有追回的权利。

民事纠纷只看行为是否合法,和当事人是否在世没有关联,违法行为不会因离世自动生效。

只要能证实钱款是婚内共同财产,且一方私自无偿赠与第三方,配偶无论在对方生前还是离世后,都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全部钱款,这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

被告王某主张只返还一半钱款,该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不存在单方可以自由处置半数财产的说法,大额处置必须双方共同合意。

田某私自转账的全部金额,均属于无效处分。

王某基于无效行为获取的全部钱款,必须全额返还,其对半退款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支撑。

原告公婆和女儿,是否具备合法的起诉资格呢?

田某离世后,其名下的财产权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全家共同起诉,主体合法合规,诉讼流程完全符合司法程序。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钱款19613.05元,驳回王某的全部抗辩诉求,全额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

婚内大额财产处置绝非个人私事,私自赠与第三方的行为终将无效。

哪怕当事人离世,违规转移的财产依旧可以被依法追回。

对此,你怎么看呢?一起来讨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