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给自己发780万“工资”,全部拿来打赏主播,这个财务经理胆子有点大。
陈某是上海虹口区一家购物中心的财务经理。她手握公司U盾,拥有从公司账户流转资金的权限。
按照正规流程,发放工资需要她将工资单上报给领导签字确认,然后才能转账。
但从2023年12月开始,陈某绕过所有审批程序,利用职务便利,以发放工资的名义或直接从公司业务结算账户转账,一笔一笔将钱转入自己的个人银行卡。
扣除她自己应得的工资奖金后,她共计从公司账户转走了780余万元。这笔巨款,公司完全被蒙在鼓里。
2025年初,公司开展年终考核,要求财务经理上报工资收入并上交银行流水。
陈某开始找各种理由拖延。公司的警觉,最终揭开了这个持续一年多的“账目黑洞”。
自知无法逃脱,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投案后,陈某的账户里却退赔不出多少钱。
警方查明,除了日常花销、游戏充值、归还欠款外,她侵占的780多万元巨款,大部分都充值进了直播平台,用于打赏平台主播。
那些火箭、嘉年华,刷的是公司的钱,毁的是自己的后半生。
职务侵占,780万已是“数额特别巨大。
第一,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某利用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780余万元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78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贪污罪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300万元以上,那么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则为600万元以上。
780万元已远超这一标准,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陈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低于法定最低刑,是因为她有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院正是充分考虑了其自首情节,才在法定刑以下作出判决。
第三,打赏主播的款项,依法应予追缴。
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陈某打赏主播的数百万元,是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直播平台接受打赏的款项,若明知或应知系赃款,应予退还。
即便平台不知情,涉案赃款也应由犯罪分子退赔,不足部分需通过执行其名下财产弥补。
第四,公司内控缺失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陈某之所以能持续作案一年多而不被发现,根源在于公司财务管理的重大漏洞。
U盾权限过于集中,发放工资无需领导审批即可操作,银行流水与工资单长期无人核对。
这提醒所有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内控制度,关键岗位必须实行权限分离、定期审计,避免将“金库钥匙”交予一人之手。
780万,打赏了主播,刷掉了自己的后半生。那些火箭、嘉年华,在直播间里绚烂绽放的那一刻,她或许感受到了“榜一大哥”的虚荣。
但当法槌落下的那一刻,她才发现,自己才是这场大戏里唯一的“小丑”。
公司不是提款机,老板不是冤大头。你拿着老板的钱给主播刷火箭,老板送你一副“银手镯”。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