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一律师拿着法院开的调查令,去银行查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谁料银行不认,说律师没资格查,要查必须法官本人来,律师没办法,只好找法院,法院那边又说银行不配合,他们也管不了,让他自己协商。律师被夹在中间,两头受气,直呼太难了!
杨律师百思不得其解,为何一张盖着法院公章的调查令,到了银行柜台前,居然还不如一张白纸。
他手头有个合同纠纷的案子,为了推进进度,6月8号那天,他和另一位律师拿着法院开出来的《律师调查令》,跑到银行,想查几个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正常来说,法院都盖了章、批了令,你银行配合一下不就完了?结果银行的人根本不认。
银行方的态度就是,这令是给法官用的,不是给律师用的。律师不是法定有权查询的人员,要查可以,让法官亲自来。
银行甚至当场给法院回了个函,搬出《商业银行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当挡箭牌,意思就是:我们保护客户隐私,你们律师没这个资格。
杨律师直接傻眼。调查令上明明写着:有义务协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他觉得银行这不是配合不配合的问题,这是在违法。
他去找出令的法院反映情况,法院工作人员的回答也让人哭笑不得,说:令是我们开的没错,但人家配不配合,我们说了不算,你先协商吧。
杨律师无奈至极。调查令这个制度,到底是给律师减负的,还是给律师挖坑的?
当初设计调查令这个东西,初衷就是让法官别啥事都亲自跑,把查账户、调档案这些活交给律师去干,省时省力。
结果现在倒好,律师拿着令去了,银行不认,法院不管,最后还是得法官本人跑一趟。那这个令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不就是让本来该提速的流程,又多了一道"看银行脸色"的关卡吗?
杨律师说了,如果还是调不到,那就只能让法官亲自来了。
《律师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拿着执业证和所里开的证明,就有权去有关单位调证据。杨律师手里还多了一层保障,也就是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这等于国家权力给律师的调查权又加了一道认证。
银行说"律师不是法定有权查询人员",这话放在以前或许说得通,但调查令制度推行这么多年了,律师持令调查在法律效力上等同于法官亲自来查。
银行拿《商业银行法》当挡箭牌,本质上是用自己的内部规矩去对抗国家法律。
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不需要本人同意。银行配合调查令是法定义务,保密义务得给司法调查让路。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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