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遭家人反对,21岁男子从六楼跳下,幸运的是坠落在一辆车上,车毁,他仅受轻伤。
近日,河北一21岁男子因恋爱遭家人强烈反对,情绪崩溃之下,从6楼纵身跳下。
下坠过程中,砸中了停放在楼下一辆私家车。
巨大的冲击力被车身完全吸收,车顶严重塌陷变形,挡风玻璃爆裂,整辆车几乎报废。
正是这辆车的“牺牲”,卸掉了绝大部分下坠冲击力,让跳楼男子奇迹般生还,仅受轻伤。
车毁了,人活了。可车主李先生看着自己被砸得面目全非的爱车,心在滴血。
后续的麻烦远远超出他的预料,让他陷入了一场无休止的维权拉锯战。
车主李先生向媒体透露,自己的车维修费用约1.5万至2万元。
他先联系了自己的保险公司,却遭到拒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听起来似乎“理直气壮”:车辆被跳楼者砸坏,属于第三方人为事故,不在车损险的理赔范围内。
车损险通常保障的是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等“意外”。
但面对一个活生生的人从楼上主动跳下来砸车,保险公司认为这不属于“意外”,而是第三方人为侵权。
这笔账不该由保险公司来付,而应该由制造事故的“罪魁祸首”,跳楼者承担。
于是,李先生转而与跳楼男子家属协商赔偿。然而对方家属的态度更让他难以接受。
他们承认事实,但对于高昂的维修费,只愿赔偿2000元,并附带一个条件:要求车主删除所有在网络上传播的相关视频。
2万维修费,只赔2000,还要“封口”。李先生无法接受。他认为自己作为无辜受害者,凭什么要为别人的冲动承担绝大部分损失?
一场坠楼,让车主、保险公司和坠楼者家属三方陷入僵局。从法律角度审视,这笔“天降”维修费,责任归属其实相当清晰。
第一,坠楼者家属:以遗产为限,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男子作为一名成年人,因个人情感问题,故意从6楼跳下,其行为对楼下的车辆造成直接损害。因此,他本人是侵权责任人。
该男子虽幸存但经济能力有限,赔偿由谁来承担?答案是:他的父母或家属并没有法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因此,如果该跳楼男子已成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笔赔偿应由他本人承担。
赔偿应首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若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且该男子已通过跳楼行为死亡,其家属作为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男子活着但经济能力有限,这使得追索难度大增。
车主的维权对象首先要明确是该男子本人,而不是他父母。
如果男子没有经济来源或名下无财产,家属也没有法定连带赔偿责任,车主将面临无法获得足额赔偿的现实困境。
但家属不能以“他也没钱”为由完全推脱,仍需以该男子本人现有的可执行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保险公司:拒赔合法但有风险,车主应积极主张权利。
保险公司拒赔,在法律上并非完全没有依据。车损险的主险条款,通常覆盖的是“意外事故”。
而一个人从楼上“主动跳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更倾向于被认定为“第三方人为破坏”,而非纯粹的“意外”。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有其合同条款支撑。
但是,车主并非没有抗争的余地。关键在于该跳楼行为是否属于“突发性、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
除非车主能够证明该男子的跳楼行为纯属意外,或虽系自杀但过程难以预见,才可以主张该事件属于车损险中的“外界物体坠落”或“意外事故”。
此时,保险公司应先赔付,再向侵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此外,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在有责任的情况下,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通常为2000元,这笔费用是保险公司必须赔付的。
从6楼跳下却奇迹生还,这位21岁的年轻人是该庆幸命运的眷顾,还是该反思自己冲动的代价?
真正替他“买单”的,是那位无辜的车主,以及那辆被砸毁的汽车。
他将个人情感问题的解决方式,建立在他人财产的可能毁灭之上。
目前,车主仍在为拿回自己的修车费而奔波。
对此,你怎么看?
